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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多支付给客户18万,时隔近4年才发现,法院判决不用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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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种现象在八九十年代是非常常见的 , 因为银行势大 , 所以储户也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 但是银行柜员也是人 , 也会有出错的时候 , 有少给储户钱的时候 , 相应的也会有多给储户钱的情况出现 。
比如之前浙江慈溪有位女储户到银行柜台取22400元现金 , 但由于柜员的疏忽 , 给了储户24000元现金 , 相当于多给了储户1600元 。 而银行在发现多给钱之后 , 直接向该储户索要 , 但却被储户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给拒绝了 。
很多储户看到这里都感觉大快人心 , 但是银行为了索回这1600元将储户告上了法庭 , 最终法院以不当得利 , 让储户把这1600元归还给银行 。 针对这个结果 , 很多储户都表示很失望 , 认为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就是霸王条款 , 少给储户钱就可以 , 多给就不行 。
对于银行多给储户钱 , 正常情况下 , 按照法律都是要归还给银行 , 但是万事也有例外 , 比如广东中山某银行工作人员因为操作失误 , 多支付了18万给客户 , 而且时隔了3年10个月 , 也就是说差不多近4年的时间才发现操作失误 , 在跟客户索要无果的情况下 , 银行也一样把该储户给告上了法庭 。
银行认为该客户应该返还18万的不当得利 , 并且要承担起诉费用 , 而在一审判决中法院也以《民法典》第122条规定 , 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一方有权主张受益人返还 。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 , 该客户并不认同 , 他认为即便这笔钱是不当得利 , 但是时间已经过去了3年10个月 , 早就过了民事诉讼的有效期了 。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 ,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 而银行三年后才起诉 , 已经超过时效 , 所以在二审中该客户赢了 , 法院认为客户不需要返还这18万给银行 。 对于法院的判决银行肯定不服 , 遂向高院申请再审 , 但却被驳回 。
当然这种银行多给钱还能胜诉的情况只是个例 , 正常情况下 ,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 这种多给的钱都属于是不当得利 , 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如果储户拒不归还 , 则可能触犯刑法上的“侵占罪” 。
其实如果细心观察的人也应该发现了 , 银行柜台上的“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匾早已不见踪影了 。 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 , 银行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 再加上互联网理财的兴起 , 所以我们能发现 , 现在银行的服务态度比以前更好了 , 基本不会碰到少给钱或者收到假币的情况了 , 而且即便真的发现银行少给钱或者给的是假币 , 在柜台360度的监控下 , 也同样能够查得到了 。 当然对于银行多给钱的情况 , 储户最好还是归还给银行 , 不要有占便宜的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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