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裤都被他撕破了,太可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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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裤都被他撕破了 , 太可恶了!”黄先生驾车外出 , 看到一男一女走在路中间 , 便好奇地问了一句 , 不想该男子突然跳入黄先生的副驾驶 , 对着黄先生就是一顿撕咬 , 由于系着安全带 , 又被吓得不知所措 , 黄先生被陌生男子持续咬了七八分钟给 , 连带脸上、脖颈以及手臂都遭到了该男子的撕咬 , 甚至不可思议的是 , 黄先生的内裤都被对方撕破 。
事后 , 黄先生报警 。 通过警方的查证 , 陌生男子为何咬人的事实真相也逐渐浮出水面 。
原来陌生男子和女子是情侣关系 , 案发当天 , 该女子和陌生男子分手 , 女子给男子送完东西后 , 恰巧打了一个电话叫别人来接她 。
由于黄先生询问二人怎么了?陌生男子误以为是该女子的现男友 , 所以就萌生报复之意 , 不顾青红皂白对着黄先生就是一顿咬 。
黄先生表示 , 因为被男子咬伤 , 自己养了半个月的伤 , 耽误上班不说 , 因为脸上的伤痕过于明显 , 自己不得不取消10月1号的订婚仪式 , 因此要赔偿酒店60%的费用 , 合计约有10万元 , 但目前该男子没有对自己进行任何赔偿 。
真可真够奇葩的 , 如果不是警方及时辟谣 , 还真让人以为是男子感染了狂犬病 , 所幸事后证明男子没有任何疾病 , 只是咬错了人 , 但无论怎样 , 纵使是事出有因 , 男子随意撕咬他人的行为 , 都已经涉嫌违法 , 甚至构成犯罪 。
由男子的供述可知 , 自己并非想咬黄先生 , 只是误把黄先生当做了自己前女友的现男友 , 所以才痛下狠手 , 那么是否可以因此对男子免责呢?
很明显是不可以的 , 陌生男子咬人的行为 , 属于对象错误 , 并不会对男子行为的定性产生影响 。
光天化日 , 朗朗乾坤 。 男子咬人的行为首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 即随意殴打他人 , 可按照情节轻重 , 对男子处以5至10日拘留 , 同时并处罚款 。
当然 , 如果警方最终定性男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 则男子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拘留那么简单 , 因为寻衅滋事罪并不以伤情是否达到轻伤为认罪标准 , 只要行为人达到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 , 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 就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就本案目前的事实来看 , 男子虽然未造成黄先生轻伤的后果 , 但在大街上随意撕咬他人 , 很容易造成行人恐慌 , 进而破坏秩序 , 所以可以对男子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另外 , 在对男子定罪处罚的同时 , 由于男子的行为侵犯了黄先生的健康权 , 黄先生还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 请求男子赔偿必要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务工费等必要费用 。
而对于黄先生提出的因为与酒店解约赔偿的10万元违约费 , 则因为是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 , 很难对黄先生进行足额赔偿 。
因为脸部受伤 , 并且没有达到轻伤以上 , 依据常人的认知来看 , 不会造成黄先生无法出席订婚宴的客观条件 , 加上陌生男子对这个情况没有遇见的可能性 , 所以足额赔偿是不可能的 。
在无法足额赔偿的情况下 , 黄先生是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 , 因为撕咬与普通的殴打行为不同 , 程度也更加严重 , 因此因当酌情赔偿精神损失费 。
最后 , 法网恢恢 , 疏而不漏 , 像陌生男子一样极端的人 , 还是趁早远离 。
网友评论:
真红眼了下嘴咬了 , 这黄先生是真够冤的招谁惹谁了
别人好好的走的路上 , 他就问什么?有问题 。
出门不但要防狗咬 , 还要防人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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