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性交易后不给钱,被报警,构成强奸罪吗?


与他人性交易后不给钱,被报警,构成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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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性交易后不给钱,被报警,构成强奸罪吗?



[案例
刘某酒后到“梦乡”KTV消费 , 明知自已没有钱的情况下 , 仍与卖淫女金某达成服务协议 , 并答应事后给钱 。 双方完成性交易后 , 刘某无法付款 , 金某遂报警 , 告刘某强奸 。

类似这样的案件 , 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不一 , 有的按强奸罪处理了 , 有的按卖淫嫖娼处理 。 强奸案件处理的确有一定难度 , 主要在于证据证明上 , 在难以取得有效物证情况下 , 仅凭言词证据往往达不到证明标准 , 即使勉强达到证明要求 , 可能与案件事实大相径庭 , 处理结论南辕北辙 。 结合该案例 , 笔者就现实中强奸罪被滥用的问题 , 谈谈自已的看法 , 算作抛砖引玉吧 。

被害人“动机被骗”时 , 不成立强奸罪实践中 , 人们容易把犯罪动机与犯罪故意相混淆 , 错把犯罪动机按犯罪故意处理 , 不适当地扩大打击范围 , 侵犯人权 。
01 犯罪动机
动机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中 , 没有客观要素与之对应 , 因此 , 难以被人们查觉 。 动机是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起因 。

如妻子基于对丈夫关心 , 与狱警发生性关系 , 换取对丈夫的关照 , 而狱警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并没有关照其丈夫事例中 , 妻子对丈夫的关心就是与狱警发生性关系的内心起因 , 即动机 , 虽然不是犯罪动机 , 但可以说明什么是动机;再如我们常听说的激情杀人、仇杀、情杀等均是对犯罪动机的描述 。
02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不是抽象的 , 有具体的违法性要素与之对应 , 具体来说 , 是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对象、定罪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 , 换言之 , 犯罪故意内容有具体的衡量标准 , 即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决定着犯罪故意的内容 。

只所以\"动机被骗“不成立强奸罪 , 是因为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 , 是在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支配下的行为 , 与动机无关 , 实践中 , 动机可能为侦破案件指引方向 , 而不能根据动机的内容认定犯罪 。 具本到狱警与妇女性关系案中 , 狱警不构成强奸罪 , 是因为妇女在与狱警性交过程中 , 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 也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 , 从而否认其强奸的故意 。 刘金性交易一案 , 仍是动机被骗的问题 , 促使金某与刘某自愿性交的动机就是”钱“ , 因此 , 在金与刘性交过程中 , 也没有违背金某的意志 , 刘某也没有采取强奸罪的暴力胁迫等手段 , 因此 , 否认刘某强奸的故意 。
没有责任就没有犯罪
犯罪是对行为人在责任支配下行为的非难 , 没有责任就不可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 。 通过上述对犯罪动机与犯罪故意的分析 , 责任就是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 而不是犯罪的动机 , 在动机被骗的情况下 , 否认行为人犯罪的故意 , 即行为人对其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没有责任 , 人们不会对没有责任的行为负责 , 这是古老的法彦 。
妇女为了取得狱警对丈夫的关照而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案 , 刘某与金某性交易后不给钱案 , 均是动机被骗的具体事例中 , 这样的案件中 , 否认狱警和刘某强奸故意 , 因此 , 难以成立强奸罪 。

【与他人性交易后不给钱,被报警,构成强奸罪吗?】结语:司法实践中 , 强奸罪认定难 , 表现在大量本来不应该是强奸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罪 , 如男女了生性交易后 , 男方不能满足女方的过分要求;或者男女之间的不齿行为被发现 , 女方倒打一耙 , 状告男方强奸;再如在性贿赂的案件中 , 完成可以按照受贿与行贿处理 , 而不可以按照强奸处理;具体到本案 , 刘某在事后不能付款给金某的情况下 , 金某不成立强奸罪 , 当然有人要说 , 金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呢?答案是否定的 , 主流观点认为 , 性可以成为贿赂罪对象 , 但性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 因此 , 类似案件 , 不成立诈骗罪 。 因此 , 实践中 , 大胆将“动机被骗”的案件排除强奸罪的成立 , 将大大减少强奸罪的案发率 , 并不至于对所谓的被害妇女保护不利 , 是妇女的不良动机导致被性关系 , 不是刑法提倡、鼓励和保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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