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蜡烛意外炸失明,将闺蜜与蛋糕店老板一起告上法庭】
图文无关
(案例来源:福建福州中院)
白女士在服装店工作 , 已入职四年 , 其生日当天邀请了包括闺蜜唐女士在内等众多好友吃饭喝酒 , 事后还一起到KTV唱歌喝酒 。
为了庆祝闺蜜生日 , 唐女士通过网络在一蛋糕店处购买了一个价值299元的生日蛋糕 , 并留言让商家 , 直接将蛋糕送到KTV813房间 。
可就在一切准备就绪 , 白女士欲吹蛋糕蜡烛时 , 意外却发生了 。
白女士开开心心地走到闺蜜为其精心准备好且已点上蜡烛的蛋糕面前 , 许完愿并欲低头去吹蜡烛时 , 其中一根靠近白女士脸部的蜡烛 , 突然冒出火花 , 并溅射到白女士眼睛处 。
白女士眼睛受伤后 , 在场好友紧急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 但不幸的是 , 由于白女士受伤严重 , 最终导致其一只眼睛失明的严重后果 。
事后白女士将闺蜜唐女士以及蛋糕店老板陈某 , 告上法庭 , 索赔32万元 。
有人可能会觉得 , 白女士告蛋糕就好了 , 没有必要连闺蜜一起告 , 这样会寒了闺蜜的心 , 毕竟闺蜜也是一片好心 , 她也不想看见意外的发生 。
其实这是对法律关系不了解 , 才会对白女士产生的误解 。 即由于与蛋糕店形成合同关系的是闺蜜唐女士 , 而非白女士本人 , 因此白女士必须通过起诉闺蜜 , 并将蛋糕店列为第三方的方式起诉至法院 , 然后等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判定各自的责任 。 如果闺蜜没有过错 , 自然也就无需承担责任 。
本案是民事诉讼 , 举证责任在于白女士一方 , 如其不能举证其主张 , 白女士需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 即败诉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当事人需就其主张 , 提供证据证明 , 否则将承担一切因举证不利的后果 。
在法庭上 , 白女士提交了现场朋友拍下整个过程的视频以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等相关证据 , 拟证明是蛋糕店提供的蜡烛发生爆炸而导致其眼睛失明的 。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注意!该法条同时还规定 , 如果确认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 , 销售者赔偿后 ,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具体而言 , 是谁的过错 , 就应当由谁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闺蜜唐女士通过网络并支付钱财 , 向蛋糕店购买蛋糕 , 双方实际上形成了合同关系 。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 , 唐女士需支付对等的钱款 , 蛋糕店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蛋糕以及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蜡烛 。
然而在唐女士完全按照说明书操作点燃蜡烛的情况下 , 即代表唐女士在这起侵权案中没有过错 , 是蜡烛的质量原因而造成白女士身体受到损害的 , 因此过错在于蛋糕店一方 。
综上所述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因蛋糕店老板陈某未能举证本案白女士、唐女士存在过错 , 故需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 即赔偿白女士32万元经济损失 。
?审宣判后 , 陈某不服 , 遂提出上诉 , 但因其未能提供新的证据 , 故被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最后 , 本案例同时提醒大家 , 在吹生日蛋糕的蜡烛时 , 务必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 以免发生意外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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