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强行发生关系,却早泄停止,属于强奸还是强制猥亵?


要强行发生关系,却早泄停止,属于强奸还是强制猥亵?



源自刑事备忘录
一、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范XX , 男 , 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 , 汉族 , 初中文化 , 农民 , 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羁押) , 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 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
二、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犯强奸罪 , 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因涉及个人隐私 , 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娜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范XX到庭参加诉讼 。 现已审理终结 。
三、一审请求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被告人范XX于2017年6月24日晚 , 以帮忙办贷款为由将被害人赵某1带至苏州市吴中区服装城1区2幢某饭店某室 , 采用强行脱衣服、亲吻的方式 , 欲强行与被害人赵某1发生性关系 , 后因被害人赵某1反抗而未得逞 。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 , 提供了相关证据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人范XX因已经着手犯罪 ,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是犯罪未遂 。
被告人范XX提出其看到被害人用手捂着裤子后就不想和女的发生关系了 , 而且其当时早泄了 , 其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
四、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范XX于2017年6月24日晚 , 以帮忙办贷款为由将被害人赵某1(女 , 1997年出生)带至苏州市吴中区服装城1区2幢某饭店某室 , 采用强行脱衣服、亲吻的方式 , 欲强行与被害人赵某1发生性关系 , 后因被害人赵某1反抗而未得逞 。
以上事实 , 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24日23时40分许 , 警方接赵某1报案称被一个自称叫张波的男子骗至吴中汽车站附近一个旅馆内 , 张波欲对其强奸 , 其逃脱 。 经侦查 , 警方于2017年6月26日将嫌疑人范XX抓获归案 。
2、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一个兼职微信群里看到一则做信用贷款手机贷款的广告 , 就加了发广告的人为微信好友 , 并约定见面 。 2017年6月24日中午两人在乐桥地铁站见面 , 对方是一个25岁左右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范XX) , 该男子带其去观前街一家数码城办理了手机的分期贷款 , 贷款金额为5500元 , 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 , 获得1500元费用 。 其还想多做几笔套现 , 对方提出带其至吴中汽车站附近找几家做 , 两人坐地铁到石湖东路 , 对方提出找个地方继续商量 , 之后男的开了一间钟点房 。 其还问男的为什么要开房谈事情 。 两人出去吃完饭回到房间 , 其提出要走 , 对方让其再留一会并让其晚上不要回家里 , 去开个好点的房间 。 然后开始摸其头 , 其不让对方摸 。 对方又让其坐到床上 , 其不肯 。 突然对方就把其抱起来扔在床上 , 整个人压在身上 , 其奋力推开对方 , 刚坐起来对方又压上来 , 说“喜欢你 , 给我个机会” 。 其说有男友不能给机会 。 对方就开始强行亲其嘴巴 , 并且说“我想要” , 其推不开对方于是就拿出手机说要报警 , 当时已经按了110了 , 但是还没有拨出去 , 对方就开始继续亲其 , 其只好放开手机腾出手推对方 , 对方生气了 , 将其衬衣和内衣推上去 , 亲其胸部 , 还开始拉其腰带准备脱其裤子 , 嘴里一直说“我想要” , 还用下体顶其下体 , 其死死拉住裤子不让对方脱 , 其看自己这样没办法摆脱 , 就讲要上厕所 , 开始对方还不同意 , 其承诺肯定不跑后 , 对方有些松懈 , 其趁机推开对方 , 拿了桌上的钱包快速打开门跑到路上 , 那个男的还追出来不让其走 , 其拦了一部车就离开了 。 之后那个男的就一直打电话发微信给其 , 一开始是赔礼道歉 , 后来是威胁要把其办贷款的事情说出去 。 其把这个事情告诉朋友后 , 朋友劝其报警处理 , 其就打110报警了 。
3、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用微信开始谈贷款的事情;后被告人一再发信息要求被害人原谅自己 , 被害人表示不同意原谅被告人 , 之后不再回复被告人任何信息的情况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