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称老婆老公 , 不是嫖娼!”陕西咸阳 , 一男子和女主播约定 , 以40万元的价格进行非法交易 , 被警方认定为嫖娼 , 男子不服 , 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到法院 。 (案例来源: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男子名叫李某 , 多金富足 , 喜欢在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 。 某日 , 李某在观看直播时 , 对一位名为张某的女主播深深吸引 , 为了能够抱得美人归 , 李某便在直播间内疯狂的打赏起来 。
【一男子和女主播约定,以40万元的价格进行非法交易,被警方认定为嫖娼】刚开始 , 张某面对李某的无事献殷勤 , 还不怎么理睬 , 但随着李某逐渐成为榜一大哥 , 二人也渐渐聊的火热起来 , 以老婆老公互相称呼 , 尺度也越来越大 。
于是 , 李某提出以2000—40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的隐私视频 , 并约好在线下见面 , 但仅仅是单纯的见面 , 李某就支付了1万元的报酬 。
2个多月后 , 李某提出与张某发生不正当关系 , 并承诺给40万元的费用 , 张某欣然同意 , 但出于保险 , 让李某提前支付了4.39万元 。
之后 , 张某如约来到宾馆 , 但李某表示自己只有15万元 , 张某虽然觉得李某不讲信用 , 但抱着既来之 , 则安之的想法 , 还是决定与李某发生交易 , 但前提是李某打一张34万元的欠条 。
之后 , 二人互相一阵温存 , 李某冷静下来后 , 觉得自己40万元的价格太高 , 便和张某产生了争执 。
争执之中 , 张某一怒之下报警 , 警方认定二人的行为属于嫖娼 , 作出行政处罚后 , 将19.39万元的违法所得没收 。
李某不服 , 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到法院 , 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 理由是二人认识四个多月 , 互称老公老婆 , 应当为情侣关系 。
-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 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 ,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 并非只有和失足女发生关系 , 才能认定二人的行为属于嫖娼 。
事实上 , 无论双方的职业、身份如何 , 只要存在这种以金钱为媒介的交易 , 就可以认定为二人的行为属于嫖娼 。
本案中 , 双方没有争议的点是 , 李某和张某确实存在金钱交易的行为 , 有争议的点是李某辩解二人的行为属于恋爱关系 , 但公安机关不予认同 。
《行政诉讼法》规定 ,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公安机关作为本案的被告 , 提供了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 , 以及张某本人的供述 , 从中不难看出 , 李某曾多次以不雅视频威胁张某、张某也拒不承认双方之间互为情侣关系 。
至于双方以老婆老公互称 , 公安机关认为只是一种称谓 , 并不能以此否定双方不正当交易的事实 。
法院最终采纳了公安机关的意见 , 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嫖娼 。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对于嫖娼、卖淫行为 , 处10日—15日拘留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张某、李某存在非法交易 , 而且已经实际发生 , 所以均会被处以拘留、罚款 。
至于本案的嫖资19.39万元 , 因为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 , 所以会被依法收缴 。
3.有网友可能会疑问 , 双方之间打得34万元的欠条 , 是否能以违法所得进行收缴呢?
个人认为是不能的!
事实上 , 双方打欠条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 按照《民法典》规定 , 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所以就双方打的欠条而言 , 自始至终属于无效状态 , 既然无效 , 自然也不能按此进行追缴 。
4.网络直播行业盛行的背后 , 也有部分不法分子 , 打着恋人的民意 , 试图从事不法交易 , 却不知世界上哪有不透风的墙 , 如此操作 , 只是自欺欺人罢了 。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 , 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 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 (图片来源于网络 , 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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