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 , 男子深夜发现有人爬梯子 , 在其家中三楼窗户左顾右盼时 , 遂将梯子推倒 , 梯子倒下后 , 男子发现头部先落地上的人 , 居然是其弟弟 。 男子将其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 。 男子的行为该怎么处罚呢?(案例来源:四川达州通川区法院)
男子刘某长年在广东务工 , 平时只有过年过节时 , 才回老家 , 其妻子则留在老家照顾孩子 。 不过 , 刘某很顾家 , 在外打工赚到的钱 , 都交给妻子保管 , 妻子攒够钱后 , 就在老家起了一栋三层楼的小洋房 。
父母住在一楼 , 大刘一家四口住在三楼 , 二楼则留给大刘刚刑满释放不久的弟弟小刘居住 。
事发当天凌晨1时许 , 刘某的妻子准备去洗澡时 , 遂让大刘到一楼 , 取一壶开水回房间 。 刘某来到一楼后 , 门外传来的异常响声 , 引起了他的注意 ,
刘某摸黑出去查看时 , 发现有人爬着梯子在三楼窗户外偷窥 , 刘某反应过来后 , 二话不说 , 直接将梯子推倒 , 梯子上的人倒下来后 , 刘某赶紧上前查看 。 刘某发现是其弟弟后 , 遂回家告诉其父母 , 并取来手机报警 。
让刘某万万没想到的是 , 由于弟弟头部先着地 , 因此他这么一推 , 弟弟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 后经鉴定 , 弟弟的死因系颅脑损伤死亡 。
案发后 , 虽然刘某的行为被父母谅解 , 但检方仍然认定大刘构成犯罪 , 并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
那么刘某的行为 , 该如何处罚呢?
虽然刘某的行为造成了弟弟的死亡结果发生 , 但由于其主观上并没有杀害弟弟的故意 , 根据刑法主客观定罪原则 , 因此可以先排除是故意杀人罪 。
那刘某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呢?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指使用各种手段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 , 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 , 但因其过于自信 , 而未能避免他人死亡的 。
两者的共同点是 , 均导致他人死亡了 。 区别在于 , 一个是过失 , 一个是故意 。 简单地说 ,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主观上 , 并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
本案中 , 虽然弟弟的死亡 , 并不是刘某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 , 但因其主观上有通过推倒梯子后 , 伤害弟弟身体的故意 , 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需要强调的是 , 虽然刘某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 , 但从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看 , 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必要限制 。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 防卫过当的 ,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注意!这里所述的是“减轻” , 而非“从轻” , 这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 。
比如说 , 刑法规定量刑为3-10年 , 如最终确定基准量刑为3-5年 , 由于仍在20%范围内 , 故还属于“从轻”的 。 但如是“减轻”的 , 则可以在3年以下量刑 。
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换而言之 , 本案刘某的行为 , 可在10年以下有确定基准量刑 。
法院经审理后 , 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并根据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 , 主观恶意不大等可从轻处罚情节 , 故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
【四川男子爬到三楼偷看嫂子洗澡,不幸摔死,律师:哥哥有罪】最后 , 本案例提醒大家 , 当受到不法侵害时 , 务必要冷静 , 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 先以合法手段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 切勿因一时冲动而做出后悔莫及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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