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女被奸杀,同村男子被判死缓后释放,凶手至今成谜( 二 )

没想到 , 黄志明看到字条的时候已经傻眼了 , 因为仅仅在被抓5天之后他就承认是他奸杀了13岁的李某 。
后来在第二次提审的时候 , 5月10号 , 他跟审问的警官说自己之前说的都是假的 , 并非是事实 , 然而一切都晚了 。
1996年1月 , 原自治区检察院南宁分院对黄志明提起诉讼 。
诉讼书里写着:“1995年4月16日上午11时40分许 , 黄志明从原崇左县打工的公司回家吃午饭后 , 拿一把牛角刀边削雪梨边走到自家责任田 。 此时 , 遇见小李独自路过此地 , 顿起歹念 , 趁其不备将其拖至路边树丛施害 , 因怕罪行暴露 , 便用牛角刀将小李杀害”

网络图
通过长达近两年的调查和审问之后 , 经警方对这起案子整理完毕 。
1997年7月14日 , 原南宁地区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 , 判处黄志明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因为弟弟写信提醒 , 以故意包庇罪 , 判处弟弟黄志军5年有期徒刑 。
随后 , 兄弟两皆认为自己是愿望的 , 要上诉 , 1998年12月31日 , 广西高院终审裁定 , 维持原判 。
但是之后的时间里 , 黄志明依然没有放弃上诉 , 他始终坚持要维护自己的清白 。
他的辩护律师在整理证词和案情时 , 发现了许多有矛盾的地方:
1.既然认为是黄志明左膝是死者抓伤 , 为何证物中缺乏死者指甲的采样分析 。
2.作案工具是牛角刀 , 但是牛角刀非常干净 , 一点血迹都没有 , 连装饰用的皮制品也没有丝毫的血迹 , 这根本不符合常理 , 哪怕牛角刀在事后被刻意清洗过 , 只要认真查看还是能发现异常 。
3.时间根本对不上 , 黄志明之前是在县城公司上班 ,他只有12:30到13点间有半个小时的作案时间 , 因为他骑自行车往返就要半个小时 , 在加上正常吃饭时间 , 算下来根本不可能去作案 。
4.牛角刀刀刃测过后有不过12.5厘米 , 但小李身上却有15厘米深的创口 , 而且“创口创缘均整齐 , 没有撕裂” , 这说明黄志明身上的伤口和牛角刀刀刃对不上 , 也说明他的伤口不是死者造成的 。
这四点足以证明黄志明跟死者之间根本联系不起来 , 说明证据不够充分 , 检察院经过对律师提交的案件分析比对考察后认为证据确实不足 , 但是这个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 。

2013年1月25日 , 因为黄志明表现良好 , 经过八次减刑 , 被刑满释放 , 相当于他做了18年的牢 。
出狱后 , 黄志明坚持自己无罪 , 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 2017年12月15日 , 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书 , 指令广西高院立案进行再审 。 2018年月19日 , 广西高院开庭二次再审 。
黄志明还是以之前的证据和证词为依据 , 检察机关审核后认为 , 该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应依法改判黄志明无罪 。

9月28日 , 广西高院宣判黄志明无罪 。
此时距离1995年 , 已经过去了23年时间 , 他已经从20岁成为43岁的大叔 。
他哭泣的说:我以后终于可以清清白白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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