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卖的鱼,不包活,我不可能给钱的!


“你卖的鱼,不包活,我不可能给钱的!


“你卖的鱼,不包活,我不可能给钱的!


“你卖的鱼,不包活,我不可能给钱的!


“你卖的鱼 , 不包活 , 我不可能给钱的!”陕西延安 , 一大爷因购买的1726斤活鲤鱼 , 于次日全部死亡 , 所以不愿支付剩余货款给卖家 。 卖家多次催讨未果后 , 将大爷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决大爷支付剩余货款6000元 。 (案例来源:陕西延安中院)
陈大爷生活在农村 , 他在村里承包了几个鱼塘 , 在村里也算是个比较出名的养殖大户 , 平时主要是靠买来鱼苗 , 将鱼养大后卖出赚取利润 。

由于陈大爷生意一直比较稳定 , 所以与他长期合作的几个卖鱼苗的商户 , 都是比较信任陈大爷的 。

事情发生前一天 , 陈大爷像往常一样 , 来到同村且同年出生的李大爷处 , 购买了1726斤 , 共计价值8630元钱的活鲤鱼 。

当时由于陈大爷身上带的钱不够 , 于是陈大爷只付了630元 , 便让李大爷先将鱼投放到其鱼塘内 , 并签下欠条承诺会于次日 , 结清剩余的8000元购鱼款 。

李大爷将鱼投放完成后 , 陈大爷又给了2000元 。 可让两位大爷万万没想到的是 , 刚投放过鱼苗鱼塘里的鱼 , 于次日全部死亡 。 陈大爷发现这一情况后 , 随即找来李大爷理论 。

双方各执一词 , 陈大爷指责是对方的原因造成的 , 而李大爷则否认 , 并要求陈大爷支付剩余货款6000元 。 可陈大爷不同意 。 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 。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 , 作出暂时没有证据证明鱼的死亡与李大爷有关的调查结论 。 李大爷多次讨要货款未果后 , 遂将陈大爷告上法庭 。

本案是由李大爷发起的民事诉讼 , 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 , 举证责任在于李大爷一方 。 意思就是说 , 如果李大爷不能举证其主张 , 那么就会败诉 。

李大爷的主张与证据都在他手上 , 那张由陈大爷亲笔所写的欠条 。 欠条上清楚地写明陈大爷欠他8000元货款未付 , 并写明会于次日付清 。 减去之前已付过的2000元 , 那么陈大爷还欠他6000元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陈大爷支付相应的钱款 , 从李大爷处购买与钱款对应数量的鱼 , 实际上双方就是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 即李大爷需根据合同规定向陈大爷提供对应数量的活鱼 , 而陈大爷需支付相应的钱款 。

然而现在的情况是 , 李大爷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 , 即已经按照对方的要求将活的鱼投放到鱼塘内 , 而陈大爷则还没有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剩余货款 , 即属于违约行为 。


《民法典》第579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 , 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对于李大爷的说法 , 陈大爷却不这样认为 , 陈大爷辩解说 , 他出钱是想购买活鱼 , 但对方却提供了死鱼 , 即致使其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 。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 , 一方有违约行为 , 导致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

李大爷随即反驳称 , 自己交付给对方时 , 鱼明明是活的 , 即便是鱼投放到鱼塘后出现死亡的情况发生 , 也是陈大爷管理不当的原因所造成的 , 与其无关 。

听完双方的辩解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陈大爷因不能举证鱼的死亡是由李大爷造成的 , 根据举证规则 , 陈大爷需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

最终 , 一、二审法院均判定陈大爷败诉 , 即陈大爷需支付李大爷鱼款6000元 。

【“你卖的鱼,不包活,我不可能给钱的!】那么大家认为 , 李大爷的诉求 , 合理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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