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乘坐“摩的” , 没钱支付 , 男子给他人打电话“有个女人100元一次 , 搞不搞抵车费” , 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
这天早上8时许 , 被害女子刘红乘坐王强驾驶的“摩的”到县城 , 刘红身上没有带钱 , 无钱支付车费 , 这时王强看到刘红的包内装有避孕套 , 便打电话给朋友李涛 , 说自己这里有个女人100元一次 , 问李涛“搞不搞”(指发生性行为) , 李涛在县城找到王强 , 并请王强和刘红吃早餐 , 期间 , 刘红因汤面太辣而异常地将汤面退还早餐店老板 。
后王强与李涛将刘红带至旅社 , 在该旅社二楼的一个房间内 , 王强与刘红发生了性行为 , 因王强自身原因 , 未能完成性行为;李涛与刘红先后发生二次性行为 , 事后李涛离开 。
王强随即又打电话邀约孙志到旅社 , 表示有一年轻女子在该旅社 , “搞”(指发生性行为)一次50元钱 。 孙志因身体原因 ,也未与刘红发生完性行为 。 经鉴定 , 刘红患有精神分裂症 , 无性防卫能力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案的法律问题 , 王强、李涛、孙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王强、李涛、孙志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 本案中刘红是一名精神病患者 ,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 没有维护自身性不可侵犯权的能力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1984】法研字第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 , 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 , 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
王强、李涛、孙志与刘红素不相识 , 是不是明知刘红是精神病患者呢?
王强、李涛、刘红在吃早餐时 , 刘红曾说面太辣 , 硬是要老板换 , 说话时老是变卦 , 眼神有些不正常 , 拿一个破袋子提一袋米说送人 , 刘红的种种行为异于常人 , 王强、李涛二人与刘红接触时间虽然不长 , 但刘红在吃饭时的行为已经明显表现出其精神方面有问题 , 王强、李涛应当明知刘红是精神病患者 。
孙志在接到王强邀约 , 来到宾馆后 , 与刘红有较长一段时间的接触 , 和王强一起陪同刘红充手机话费 , 然后一起到王强家 , 之后又与被害人单独相处 , 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刘红的邻居洪某、胡某等人均证明从刘红平时的言行举止可以判断出其精神不正常 , 孙志作为一个正常人 , 通过接触、交流 , 应当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 。
王强、李涛、孙志三人明知刘红系精神病患者 , 仍然与刘红发生性行为 , 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
王强在刘红无力付钱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交易 , 并在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的情况下电话邀约李涛、孙志来共同实施犯罪 。 王强对李涛实施了邀约和教唆行为 , 与李涛构成强奸罪共犯 , 应当对李涛犯强奸罪(既遂)承担刑事责任 。
孙志在与被害人刘红发生性行为时 , 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 系犯罪未遂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最终 , 法院对王强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涛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孙志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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