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寻求刺激,围观女友与他人发生关系,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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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江阴市男子顾某大学毕业后没有工作 , 沉迷吃喝玩乐 , 在酒吧结识了一帮不三不四的朋友 , 也跟着他们寻求起了刺激 。 尽管他存了一点羞耻心没有答应他们“把女朋友带出来一起开房玩”的要求 , 但经过这帮狐朋狗友的调侃 , 顾某心中也产生了这方面的想法 。
于是他自己在网络上约了一个男子陈某 , 许诺可以让女朋友和他一同开房 , 后在一个周末 , 顾某与女友宋某约完会后 , 顺理成章地将其带到了江阴市某精品酒店 , 同时叫来了“好兄弟”陈某 , 诱导女友答应与之发生关系 , 而他本人就在现场围观;之后在陈某的围观下 , 顾某也与女友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
案发后顾某主动投案 , 取保候审五个月后 , 警方将其逮捕 。 这是江苏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真实案件 , 那么顾某的行为究竟涉嫌何种罪行?
当时梁溪检方以犯聚众淫乱罪对其提起了公诉 , 法院审理认为 , 顾某为寻求性刺激诱导女友同时与多人发生关系 , 已经构成聚众淫乱;检方的指控成立;
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 存在自首、主动认罪、自愿认罚情节;同时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初犯偶犯可从轻的辩护意见 ,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按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聚众淫乱罪对被告人顾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以案说法对于这起案件或者说对于聚众淫乱罪本身网友们都众说纷纭 ,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及相关规定 , 聚众淫乱指多人(三人及以上)的男性、女性一起从事淫乱活动 , 不过不是参与就构成犯罪 ,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在其中起到组织策划作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人 。
本罪之所以会引起争议 , 是因为“聚众淫乱”看起来似乎只是一种无受害者的性活动 , 而且没有商业性 , 充其量只算是一些个人违反社会道德的私下行为” , 认为这一罪行不合理的观点理由是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有任意的处置权 , 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性活动又不是交易 , 法律无权干涉 。
【男子寻求刺激,围观女友与他人发生关系,构成何罪?】但从社会瓦解理论来看 , 不道德的行为会对公共福祉和人类更长远的利益和情感带来影响 , 或导致社会瓦解 , 且聚众淫乱这种蔑视社会道德的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冒犯他人性羞耻心不说 , 还可能传播性病 , 用刑法对其制裁是合理的 。 不知你们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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