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翻出老存折钱却已被取走,银行承认柜员有错仍无须担责


女子翻出老存折钱却已被取走,银行承认柜员有错仍无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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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翻出老存折钱却已被取走,银行承认柜员有错仍无须担责


江西抚州一女子曾女士从家翻出一本老旧存折 , 显示有10500元 , 去银行取钱时 , 钱却不翼而飞 , 女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法院 , 要求银行兑现10500元 。

在一次家里大扫除时 , 曾女士翻出一本老旧存折 , 打开存折后发现 , 里面有10500元 。
因为存折时间较久 , 曾女士记性也不好 , 对于这笔的来源 , 一直想不起来 , 丈夫提醒 , 不管什么钱 , 你存折里的钱肯定就是你的钱 。
曾女士兴冲冲到银行取钱 , 但银行表示 , 曾女士的钱早就取了出去 , 只是存折未打印明细 。
银行柜员还特意递出来一张明细单 , 证实10500元系在存入的当天就取出去了 。 曾女士左思右想回忆不起来取过这笔钱 , 便要求银行提供取钱的监控 , 银行以涉密为由拒绝 , 曾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
曾女士认为 , 自己存折里的钱不见了 , 银行有责任提供证据 , 否则就要承担后果 。 银行方面承认 , 存折未打印明细 , 是柜员疏忽大意 。
按理说 , 银行存在过错 , 作为过错方 , 银行就要承担举证责任 , 现在银行方面无法提供监控 , 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
银行方面认为 , 虽然银行柜员存在过错 , 但这种过错只是轻微的疏忽行为 , 不会影响到曾女士本身的存款多少 。 而且银行在储户办理存折时就明确告知 , 银行存款 , 以银行电脑记录为准 , 而非打印存折明细 。


针对曾女士提出的异议 , 银行方面已经提供了存折明细 , 取款凭证 , 可曾女士仍然索要赔偿 , 不符合法律规矩 , 希望法院判决驳回 。
这是典型的储户和银行之间的纠纷 , 按照双方建立的合约关系 , 储户将钱存到银行后 , 银行应当对储户的存款负责 , 也应当在双方有纠纷时 , 提供必要的证据 。
本案中 , 银行方面已经提供了打印明细、取款凭证 , 但唯独没有提供案发时的取款监控 , 曾女士也是基于这一点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虽然本案中银行确实无法提供监控 , 但却不存在过错 , 因为根据公安部安防系统记录保存的期限规定 , 银行的监控记录至少要保存30天 。 本案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了几年 , 银行方面确实存在无法提交证据的客观条件 , 而非掌握证据的情况下 , 故意不提交 。 也就是说 , 如果在一个月期限内 , 银行方面不提供监控 , 则有严重过错 , 但如果是过了一个月 , 则没有强制性要求 。
民事诉讼举证与刑事诉讼不同 , 刑事诉讼讲究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 而民事诉讼举证则要求达到高度害然性标准即可 。
何为高度害然性?就是指在双方的证据都不够充分时 , 只要有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另一方时 , 司法人员就会对其待证事实予以认定 。
本案中 , 曾女生拿出的只是一张破旧的存折 , 而银行方面也做出了合理解释 , 所以银行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 可以予以认定 。
最终 , 法院驳回了曾女士的诉讼请求 。

【女子翻出老存折钱却已被取走,银行承认柜员有错仍无须担责】针对这一结果 , 有网友直言 , 从来储户与银行打官司 , 都是银行获胜的 , 银行的“存款有争议 , 以银行为准”这个条款 , 难道不属于霸王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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