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还在蹭商场免费wifi?隐私信息可能已被窃取

免费wifi大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浏览网站后遭遇营销电话骚扰、儿童智能手表成为偷窥“眼睛”……今年3?晚会曝光了不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 这让人不禁感到后怕 , 我们的信息到底是如何被泄露的?如果遇到上述情况 , 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免费公共wifi收集个人信息或侵权
如今 , 很多商场、餐厅和酒店等公共场所会安装免费公共wifi , 消费者使用的同时也会有一些应用程序自动安装到手机中 。 这类免费wifi的应用程序会在后台大量收集用户信息 , 即使用户从后台关掉应用程序 , 也可以通过自启动功能在后台运行 , 甚至可能会进入网银等涉密系统中 , 造成网银、支付宝被盗刷 , 产生资金损失 。 殊不知 ,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行为人利用免费公共wifi收集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权 。
信息|还在蹭商场免费wifi?隐私信息可能已被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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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过度搜集或故意泄露的情况也可能成为通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 , 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还可能涉及承担刑事责任 。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 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
2019年 , 李某与杨某在某市通过操作仪器收集他人手机号码 , 二人被抓获后 , 侦查机关发现 , 作案仪器与配套的APP使用 , 当仪器连接手机wifi热点后可以获取周围的手机号码 , 并能将他人号码保存于自己的手机通讯录中 , 同时通过APP还可以向对应手机发送短信或霸屏短信功能 , 二人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共5万余条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李某、杨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 情节严重 , 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结合二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 , 分别判处李某、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和八个月 , 并处罚金 。
【信息|还在蹭商场免费wifi?隐私信息可能已被窃取】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在公共场合连接无保护或来源不明的wifi信号时 , 大家要警惕wifi陷阱 。 即使是商家提供的正规wifi信号 , 也切勿进行涉及银行卡密码、各类验证码、登录密码等与个人资金、信息相关的操作 , 以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
2、利用儿童智能手表“偷窥”侵犯隐私权
信息|还在蹭商场免费wifi?隐私信息可能已被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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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曾发生一起利用儿童智能手表在7个月内骗取112人共计5万余元的案件 。 3名被告人利用电话手表的防护漏洞合伙开发出了一款黑客软件 , 由此可以轻易获取儿童电话手表的身份标识号 , 3人在孩子不知情的情况下 , 以交“书本费”“班费”“郊游费”等理由发短信诈骗家长 。 由于儿童智能手表同时也与家长的手机绑定 , 因此家长的手机系统也容易遭到入侵 , 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
通过儿童智能手表偷窥和窃听 , 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 对于儿童智能手表被偷窥和窃听问题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侵害自然人隐私权行为方式就包括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及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等 。 利用儿童智能手表偷窥和窃听他人隐私 , 就属于上述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 由于隐私权的特点 , 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尊严 , 可能造成精神损害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 侵害自然人隐私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按照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 购买儿童智能手表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 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 , 对于儿童智能手表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 应当作真实、全面的介绍 ,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对于手表由于操作系统老旧而容易引发偷窥等安全漏洞 , 商家应当在消费者购买时及时提醒 , 以免消费者购买后由于手表存在安全漏洞而造成严重后果 。 生产厂家应当将儿童智能手表的质量放在首位 , 生产符合安全标准的儿童智能手表 , 让消费者安心消费 。 消费者选购时也应特别注意 , 要选用正规厂商的产品 , 重视产品质量安全 , 谨防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发生 。
3、浏览不良网站可能会泄露个人信息
消费者在购物前通常会用手机浏览网站 , 了解商家或者相关产品 , 虽然没有留下电话 , 但很快会接到相关的陌生营销电话 。 今年3?晚会曝光了这一现象 , 部分公司为一些电销公司搭建外呼系统 , 提供外呼服务 , 向用户拨打骚扰电话 , 而且可以隐藏真正的主叫号码 。 虽然这种方式规避了用户投诉和业内监管 , 但其随意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 。
2020年5月 , 某公司接连收到用户投诉 , 称其在浏览公司推广网站后 , 短时间内不断接到针对用户浏览内容的广告骚扰营销电话 。 警方侦查发现 , 该团伙作案主要是在推广页面中添加了未经浏览网页用户授权 , 而跳转到通讯服务提供商的接口 , 获取用户手机号码、检索关键词、IP、浏览时间等数据 , 并将非法获取的用户数据存放在云服务器中 , 再将数据通过客户管理系统推送给客户 , 达到盈利目的 。
伴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的盛行 , 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凸显 , 由此引发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网络诈骗威胁着我们的隐私、财产甚至人身安全 。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 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 并经消费者同意 。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 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 确保信息安全 , 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 ,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 , 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 ,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 同时第五十条还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 经营者及工作人员对其从网站上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除了不得主动泄露外 , 经营者还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数据安全措施 , 确保信息安全 , 防止不法分子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 。 同时 , 消费者应当引起重视 , 特别是浏览网站时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 , 不要浏览不安全网站 。 因为其中的页面可能会携带病毒 , 导致手机中毒 。 如接到骚扰电话 , 消费者可对相关号码进行标记 , 拉入“黑名单”或向12321举报中心举报 , 涉及具体行业的 , 也可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 涉及违法犯罪的 , 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 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供图: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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