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形成的共同债务 , 双方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 。 夫妻共同债务共有三种表现形式:
1、共签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实践中 , 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 , 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 。 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 , 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否则不予贷款 , 这种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 , 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也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 。 “共债共签”原则实现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共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机衔接 。 虽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可能会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响 , 但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产生冲突时 , 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 , 关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人格权利 , 故应优先考虑 。
2、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 , 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 。 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 , 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 , 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 , 夫妻互为代理人 , 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 , 属于法定代理 。 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 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的结论 。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 , 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 。 因此 , 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3、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
(1)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消费支出债务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 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 , 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 生活消费日趋多元 , 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 , 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 , 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 , 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 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 , 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
(2)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债务 。
【什么样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 , 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 , 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 。 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 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 夫妻从事商业活动 , 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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