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女子好心帮男子寻找失足女,岂料“羊入虎口”,自己两度遭辱( 二 )


强奸罪是以违背妇女的意志为前提 , 与妇女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 。 在本案中 , 甘某第一次与齐某发生关系时 , 齐某表现出来的态度是明确拒绝 。 而当甘某第二次与齐某发生关系时 , 齐某则强烈地反抗甘某 , 不愿与甘某发生关系 。 这一点从二人身上的伤痕可以看出来 。
【福建女子好心帮男子寻找失足女,岂料“羊入虎口”,自己两度遭辱】在车上的两次性行为中 , 甘某都并未经过齐某的同意 , 强行与齐某发生关系 , 也就是说他违背了齐某本人的意愿 , 强行侵犯了齐某 。 甘某的行为已然构成了强奸罪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强奸罪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以强奸论 , 从重处罚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最终 , 法院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 只为图一时之乐的甘某终究还是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