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已婚男人网络约人,特殊交易后致人死亡】微信作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聊天工具
给我们带来了许多便捷
可也有人通过微信添加“附近的人”
做一些毁三观的事情
小编这就带你去看看案例
↓↓↓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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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男子张某(化名)某日通过“附近的人”添加了女子史某(化名)为好友 , 随后二人商议史某为其打扫卫生并发生性关系 。 史某趁张某妻子回娘家之际来到了张某家中 , 打扫完卫生后 , 张某向史某转了600元作为保洁服务和发生性关系的费用 , 但是此后却发生了意外 。 两人开始喝酒 , 喝了十几分钟后 , 张某头晕呕吐去厕所 , 此后便在沙发上睡着了 , 醒来之后已经晚上八九点了 , 发现妻子给自己打了好多电话 , 而史某躺在其地板上 。 因怕其媳妇责怪 , 张某便将没穿衣服的史某拖到楼道里并将其个人物品放在旁边 。 之后 , 史某不幸死亡 , 警方经过鉴定认定被害人史某直接死因为低温冻死 , 醉酒以及失血是加速其死亡的原因 。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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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定 , 一方面 , 张某与史某并无明显的矛盾 , 张默也不希望史某发生死亡的后果;另一反面 , 根据案发时的情况 , 张某在酒醒后急于回其岳母家中 , 其将史某拖至屋外时认为史某随后也会酒醒并穿好衣物离开 。
因此 , 其主观上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 , 应认定为过失犯罪 , 判决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
上述案件中 , 张某将醉酒的史某从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 , 拖到一个寒冷的环境 , 实际上是给史某增加了风险 , 此时张某具有排除这种风险的义务 , 如果张某没有尽到这个义务 , 对此就存在过失 , 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刑法》对此也有相关的法文规定 。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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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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