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全身赤裸,到女子家威胁:“今天陪我睡,不睡掐死你”


男子酒后全身赤裸,到女子家威胁:“今天陪我睡,不睡掐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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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全身赤裸到被害女子家中说 , “今天我来找你陪我睡瞌睡 , 你不睡我就把你掐死” , 强行脱掉女子裤子 。 在四川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
【男子酒后全身赤裸,到女子家威胁:“今天陪我睡,不睡掐死你”】
1972年出生的李某某 , 只有小学文化 , 2019年8月13日8时许 , 李某某在家中饮酒后 , 全身赤裸的走到吴某某家院坝里面的时候 , 对吴某某说“今天我来找你陪我睡瞌睡 , 你不睡我就把你掐死”等语言 。
接着李某某走到吴某某面前 , 将吴某某手中的簸箕夺走扔在地上 , 随后将吴某某从坐着的板凳上推倒在地上 , 李某某跨骑在吴某某身上 , 吴某某当时大声呼救 , 李某某一只手卡住吴某某的脖子 , 另一只手去扒吴某某下身的裤子 , 将吴某某下身的两条裤子脱下 , 仅剩内裤没被脱下 。 随后李某某便自己离开 , 全身赤裸的跑回其家中 , 后被抓获归案 。
经过鉴定:1.被鉴定人李某某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 作案时处于酒精中毒性短暂性全面遗忘 。 2.被鉴定人李某某对本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 但犯罪情节轻微 , 具有坦白情节 , 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
那么 , 什么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 李某某为何会被不起诉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为精神病人 , 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 其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所以一定要注意 , 精神病并非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 精神病有三种情况 , 第一种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这种病人是因为精神病而丧失了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第二种是虽然有精神病但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 这类病人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种是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就是间歇性精神病 ,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是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

李某某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 作案时处于酒精中毒性短暂性全面遗忘 , 是否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 不构成犯罪呢?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 , 醉酒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李某某虽然有酒精精神障碍 , 但是其犯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李某某强行用手脱扒吴某某裤子的行为 , 构成强制猥亵罪 , 而不是强奸未遂 , 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奸淫的目的 。 如果行为人具有奸淫的目的 , 已着手实行强奸行为 , 只是由于被害妇女的反抗或者其他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应认定为强奸未遂;如果行为人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强制侮辱妇女 , 以满足其欲望 , 而并无强行奸淫的目的的 , 则对其应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论处 。 在本案中 , 李某某在扒掉女子的两条裤子后 , 并没有继续扒掉其内裤 , 只是对被害女子进行侮辱以满足欲望 , 因此应定性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
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 具有坦白情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可以从轻处罚 。 李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因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不需要判处刑罚 。 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 。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 , 你们对于本案如何看待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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