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 , 福建明溪县检察院披露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 一水电站水轮机掉进4米多深的水坑内 , 负责人晏某某找来无证潜水员叶某某下水打捞 , 而其没有提供潜水设备 , 导致叶某某溺水死亡 。 在积极赔偿死者家属83万元后 , 晏某某被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
晏某某是福建明溪县某水电站负责人 。 明溪县某水电站水轮机转轮掉落水下约4米深的基坑内 , 晏某某作为某水电站负责人 , 将该情况向公司领导郑某某汇报 。
在没有得到公司领导郑某某的明确答复下 , 晏某某通过另一水电站的许某某介绍 , 雇请叶某某下水检查打捞 , 晏某某也未将雇请叶某某下水检查打捞情况向公司领导郑某某汇报 。
【福建一水电站水轮机掉进水坑 男子无证下水打捞溺亡】
案发当日上午 , 许某某带叶某某来到某水电站 , 晏某某在明知公司有《水下检查管理规定》 , 规定明确需聘请专业有资质的水下检查打捞团队才能进行水下作业 , 晏某某未能严格按照公司的《水下检查管理规定》 , 雇请无潜水资质的叶某某擅自下水检查打捞 , 且未能按照规定向叶某某提供潜水设备、呼吸设备等水下检查安全设备 , 未制定水下检查打捞方案 , 造成叶某某在下水检查打捞时溺水死亡 。
晏某某主动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 。 案发后 , 水电站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 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3万元 , 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
检察机关认为 , 晏某某作为明溪县某乡某水电站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 未履行安全生产及水下作业相关要求 , 雇请无资质人员下水检查打捞设备致1人死亡 ,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但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 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 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3万元 , 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 可以免除刑罚 。
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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