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嫖娼 , 公安机关没有现场抓获 , 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我嫖娼 , 就算我两年前嫖娼现在也过了处罚时效 , 公安局机关对我的处罚我不服”一国企员工龙某2年前涉嫌嫖娼 , 两年后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元 , 龙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9年某地警方在日常突击检查中 , 查获了失足女王某和介绍人李某 , 在讯问过程中二人如实交代了自己违法犯罪事实 , 并将三个月之前与其发生交易的微信名为“心想事成”供出 , 希望能够宽大处理 。 但是“心想事成”一直没有登录 , 警方无法通过网络查找到“心想事成”的具体身份 。 直到2021年 , 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旧案的时候无意之中发现国企员工龙某就是“心想事成” , 随后公安机关将龙某传唤至派出所 , 经过讯问 , 龙某对自己嫖娼的事实供认不讳 , 并组织龙某对卖淫女王某进行照片辨认 。 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龙某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 。 龙某看到公安机关要拘留自己 , 无法向家人和单位交代 , 并且也无法对他们隐瞒这样的事实 , 龙某当场推翻自己刚刚的供述 , 并将公安机关告到了法院 。
龙某向法院提供如下理由:
第一、自己根本没有嫖娼 , 自己在笔录中之所以承认嫖娼事实是因为自己着急回家 , 想立马做完笔录回家 。 而且在辨认的过程中自己也不可能还能认得出两年前的失足女 , 公安机关缺乏证实自己嫖娼的证据 。 仅仅依据失足女的口供就认定自己嫖娼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 而且卖淫嫖娼需要现场抓获 , 没有现场抓获 , 就缺乏证据 , 不能认定自己的违法行为 。
第二、就算自己真的嫖娼了 , 违法事件发生在两年之前也早已过了处罚时效 , 不应该对自己处罚 。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的嫖娼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通过失足女王某、李某和龙某的笔录 , 以及龙某对失足女的辨认笔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 可以证实龙某在两年前的违法行为 。 对于龙某声称自己笔录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 法院认为 , 龙某在笔录做完后自己又核对了一遍 , 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 , 并且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有同步录音录像 , 可以证实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 不再处罚 。 前款规定的期限 , 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龙某嫖娼行为被发现的时间为公安机关查获失足女王某和介绍人李某的时间 , 由于客观原因公安机关无法确认龙某身份 , 这段时间不计入处罚期限 , 所以龙某声称自己的违法行为过了处罚期限的理由不成立 。 因此 , 法院驳回龙某的诉讼请求 。
龙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 但也只能怪自己不遵纪守法 , 给家庭造成了创伤 , 让自己的名誉受损 , 在单位的名声也受到了重创 , 真是悔不当初啊 。
这里再跟大家说说治安管理处罚时效的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 治安处罚的追究时效为六个月 。
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 , 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 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 不再处罚 。
追究时效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这里的六个月是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 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
也就是说 , 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的6个月内 , 公安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 , 那么在规定的6个月后 , 公安机关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 , 对当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就算我两年前嫖娼,也过了处罚时效!”法院是这样判的】本案中 , 公安机关查获失足女王某和介绍人李某时 , 失足女王某和介绍人李某供出了微信名为“心想事成”也就是龙某的违法行为 , 时间仅仅过去了3个月 , 并没有超出追究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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