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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可以说是所有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亲密的一类 , 夫妻间有互相扶持的权利和义务 , 可以互相继承彼此的遗产 , 还可以基于儿女产生更多的权利义务关系 。 如继承遗产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配偶与子女、父母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 可见婚姻关系的重要性 。 夫妻间的继承也可以引发很大的纠纷 , 如辽宁曾发生过的一件继承案例 , 男子结婚仅一个月 , 在婚礼当天坠楼身亡 。 丈夫死后三天 , 甚至还未下葬 , 新媳妇就对遗产“虎视眈眈” , 与公婆展开了争夺遗产的拉锯战 。 遗产究竟归属于谁?妻子的做法合理吗?
37岁的王某与女友小张领证后 , 打算在一个月内完婚 。 婚礼当天 , 由于他不想声张自己二婚的事儿 , 甚至连父母都没有通知 。 就在婚礼即将开始前 , 他赶往小张家里接她去酒店 , 却在小张家的楼顶失足掉了下去 , 当场坠楼身亡 。
由于事发突然 , 王某的父母来不及反应 , 就要经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 。 正在二老落泪之时 , 却接到了法院的传单 , 那位不曾谋面的新儿媳居然去法院申请继承王某名下183万元财产、一辆车以及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产 。 当时王某尸骨未寒 , 甚至都没来得及下葬 , 儿媳居然如此冷血无情 。
王某的父亲回忆 , 儿子名下183万元其实是他存的 , 因为之前他存钱时忘记带身份证 , 儿子就临时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户 。 王某生前只有一份3000元的工作 , 根本不可能存下这么多钱 , 这些钱都是他这么多年做生意辛辛苦苦攒的 。 存钱时他尚未多想 , 认为自己已经年老 , 将来钱也要留给儿子 , 提前存在他名下并没有什么差别 。 然而他却没想到 , 正是此前的糊涂举动 , 竟让他人钻了空子 。
那么 , 争夺遗产的小张又是什么态度呢?小张认为 , 王某父亲只是为了争夺财产才撒谎的 , 现在实际情况确实是183万元都在王某名下 , 那么她以妻子的名义要求继承这些财产 , 符合法律的规定 。 而且她之所以这么着急申请财产保全 , 是因为王某此前还有一位妻子 , 她还带着个孩子 。 小张害怕前妻及孩子争夺这份遗产 , 所以才提早做准备 。 那么 , 小张的诉求合理吗?遗产究竟应当归谁所有?(本案例发生于《民法典》颁布前 , 文章以普法为主要目的 , 因此援引现行的《民法典》)
先不说法律的问题 , 从道德的层面来说 , 小张做得着实太过分了 。 虽然她的行为并不违法 , 但是不能被普通人所接受和容忍 。 丈夫意外去世 , 小张却忙着处理遗产 , 丝毫看不出伤心或哀悼的情绪 。 而且她在处理遗产时也没有考虑到公婆的心情 , 完全没有与他们商量 , 直接上法院提起申请 。 这样的行为未免太无情无义了 , 即便每个人都有向法院提起诉求的权利 , 但不意味着遇到任何事情都要求助法院 , 如果能在保证不伤害感情的情况下 , 用沟通的方式解决问题 , 难道不比对铺公堂更好吗?
虽然从道德上来说 , 小张很难被理解和接受 , 但是法律上来讲 , 她并未做错 。 因为小张在丈夫死亡前 , 已经与他领取了结婚证 , 在法律层面上 , 他们已经是夫妻关系 。 王某在死亡前没有立遗嘱 , 因此遗产分配遵照法定继承的模式 , 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配偶)优先 ,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后 , 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拥有继承权 。
对于本案来说 , 王某的遗产应当由父母、小张及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共同继承 , 如果儿子未成年 , 那么属于他的那份遗产交由前妻代为保管 。 对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内的份额 , 一般应当均分 ,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 一般应当均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 分配遗产时 , 应当予以照顾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 分配遗产时 , 可以多分 。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 不尽扶养义务的 , 分配遗产时 ,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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