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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44岁富商包养18岁少女,每月给5万,富商却用冥币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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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诗人泰戈尔曾说过:分明是我们看错了世界 , 却说世界欺骗了我们 。 在文学家的世界里 , 许多事物是荒唐的 , 但是某些时候 , 现实世界的荒唐程度一点也不亚于文学 。
2021年年初 , 浙江温州的警方接到了一名年轻女子的报案 , 该女子称自己遇上了骗子 , 对方没有按照约定付给自己应有的酬劳 。 可当警方问起该女子是什么工作时 , 她却一直支支吾吾地答不上来 。 此外 , 关于工作的合约与证明女子也无法提交 , 这让警方如何相信她呢?
终于 , 该女子经过一番思想挣扎后 , 向警方透露了实情 。 她名叫小丽 , 刚满18岁 。 在酒吧喝酒时 , 认识了一个老板 , 该老板姓黄 , 是浙江温州人 。 当晚 , 黄某来到小丽的桌前找她搭讪 , 小丽起初没有搭理他 , 但是他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 , 主动为小丽支付了账单 。
因此 , 面对他添加好友的要求 , 小丽也并未拒绝 。 在两人聊天的过程中 , 黄某提出了包养小丽 , 每月支付她5万元酬劳的要求 。 在金钱的诱惑下 , 小丽心动了 , 她答应了黄某 , 并正式与他约会 。
然而 , 令小丽没有想到的是 , 在第一次约会结束后 , 黄某就将她拉黑了 , 而他寄过来的那一大袋纸币全部都是冥币 。 当小丽打开袋子一看 , 她气得差点晕了过去 。 小丽不甘心就这样让人白占了便宜 , 所以她一怒之下来到了警察局 , 并希望警察能帮自己讨回公道 。
按照小丽的说法 , 尽管她与黄某之间的合作并不光鲜 , 但也毕竟是你来我往的交易 。 既然有了约定那就得履行承诺 , 可黄某却耍无赖 , 占完自己的便宜就跑 。 他的行为已然构成了欺骗 , 小丽想要让他付出应有的代价 。
那么 , 在法律上 ,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首先 ,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 而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 , 一是虚构事实 , 二是隐瞒真相;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 此外 , 欺诈行为还包括对行为人的财产做出处分 。
就本案而言 , 黄某虽然故意捏造事实 , 欺骗了小丽 。 但是他却并未对小丽现有的财产做出处分 , 也就是说黄某并未从小丽的手中骗钱 , 供自己使用 。 按照法律规定 ,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 , 在具体状况下 , 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 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 , 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 , 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 , 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 , 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
因此 , 黄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罪 。 对于这一事实 , 小丽表示不满意 , 她称自己事先早已与黄某有了约定 , 黄某同意支付5万元最后却赖账 , 寄了一袋冥币给小丽 , 难道这不构成欺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 , 自成立时生效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 , 依照其规定 。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 , 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 , 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 , 适用前款规定 。
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依法成立 , 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而小丽与黄某所谓的合同 , 仅仅只是口头上的承诺 , 没有任何签字或画押证明 。 从本质上看 , 这更像是双方的约定 , 而不能被称之为合同 , 因此黄某赖账的行为并未违背法律 。
那么 , 黄某以金钱为诱饵 , 让小丽陪自己过夜的行为是否能够被称之为强奸呢?
根据法律 , 构成强奸罪的条件 , 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 分别是:一、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 , 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 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