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金钱交易就不算嫖娼!男子与女子发生关系时被拘状告警方赢官司


无金钱交易就不算嫖娼!男子与女子发生关系时被拘状告警方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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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金钱交易就不算嫖娼!男子与女子发生关系时被拘状告警方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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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山东济南历城区法院公开了一个典型案例 , 一位普通市民竟然告赢了公安机关 。

男子白某与女子王某在酒店发生关系时 , 被民警抓了个现行 。 警方认为他们在进行非法交易 , 对白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 , 罚款5000元的处罚 。

白某不服 , 据理力争:“我们俩互相熟识 , 在酒店发生关系是自愿的 , 而且也没有付钱 , 怎么能算是嫖娼呢?”
白某一气之下 , 将警方告上了法庭 , 请求法院撤销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 。
事发当天 , 35岁的白某与多年未见的老朋友于某久别重逢 , 几个人便相约一起聚餐 。
酒足饭饱后 , 一行人余兴未了 , 便又来到KTV唱歌 , 一直玩到深夜 , 他们一共在KTV里消费了6000多元 。
大家尽兴后各自散去 , 但白某和一名女子王某仍兴致高昂 , 两人便来到附近一家酒店开房 。 两人在房内一番温存 , 谁知刚好遇到民警到酒店突击检查 , 民警抓了个现行 , 当即询问二人的关系 。

当时处在醉酒状态的白某对二人的关系描述得含含糊糊 , 先说是朋友关系 , 但却又说不上对方的名字 。
警方当即查看了女子王某的手机交易支付记录 , 发现当晚王某恰好有一笔可疑的1212元收入 。
警方由此认定 , 白某含糊不清的解释不可信 , 两人在酒店客房内衣衫不整是事实 , 王某手机中一笔收入也是事实 , 由此认定白某的行为属于嫖娼 , 给予白某拘留15日 , 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是顶格的处理 , 这是因为白某在民警执法过程中不配合不承认 , 态度恶劣 。 面对这样的处罚结果 , 白某不但坚决拒绝签字 , 更是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
白某虽然涉嫌违法 , 但是到了法庭上 , 公私双方都处在平等的地位上 , 白某是原告 , 警方成为被告 。
《行政诉讼法》规定 , 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 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警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 对于卖淫、嫖娼的行为 , 处10日至15日拘留 , 同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是指双方还未发生的情况 , 而白某和王某已经实际发生了关系 , 不属于情节较轻 。
但是在举证环节 , 警方的证据却出现了大瑕疵!
法律规定 , 卖淫嫖娼 , 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 ,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
认定嫖娼的关键之处在于 , 双方之间必须有金钱交易 , 如果没有 , 即使二人是互不认识 , 也不能认定为嫖娼 。
民警确实是从王某手机上查到了1212元的转账记录 , 但这笔收入却不是由白某转账的 , 而是经由白某的朋友于某转入的 , 而且其转账的备注则写明:支付酒水钱!
经过对王某、于某、白某三人的问讯 , 他们始终都说是酒水钱 。 KTV方也证实 , 当天晚上他们一行人消费了6000多元 , 而这1212元是对方支付的部分消费金额 , 其余部分还未支付 。
警方为什么会认定白某有嫖娼行为呢?是因为当时对二人讯问时 , 互相说不出对方名字 , 便做了有罪推定 。

【无金钱交易就不算嫖娼!男子与女子发生关系时被拘状告警方赢官司】法院最终认定依据警方提供的现有证据 , 无法证实白某具有嫖娼行为 , 由此撤销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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