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哪种罪会判死刑?盘点古代十种死刑的类型
我们常说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 貌似合理合法 , 其实是个伪命题 , 因为古代死刑的判决 , 有一个重要的原则 , 即“律意虽远 , 人情可推” , 相当于今天的“视情节”而判 。
“十恶”大罪判了死刑杀“无赦”
古代在许多情形下 , 杀人是不偿命的 , 如老公捉奸杀死奸夫 , 无罪 , 义勇者杀死劫盗之人 , 亦无罪 , 等等 。
【古代哪种罪会判死刑?盘点古代十种死刑的类型】古代称死刑为“大辟” , 即大罪的意思 , 秦汉时期乃至先秦 , 判死刑的一般是“十恶”重罪 。
隋唐《开皇律》与《唐律疏议》对死刑犯的判决做了进一步的修订 , 正式出现了“十恶不赦”之罪 。如谋反、谋大逆(毁坏皇室宗庙、陵墓)、谋叛(背叛朝廷)、恶逆(殴打和谋杀尊长)、不道(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大不敬(冒犯皇帝)、不孝、不睦(谋杀亲属)、不义(官吏间互杀 , 士卒杀官 , 学生杀老师等)、内乱(亲属通奸或强奸等) 。
由于“十恶”危害了封建专制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 , 自隋唐后 , 历代封建法典都视为不赦重罪 。但其量刑标准主观且弹性很大 。比如 , 南宋岳飞案是众所周知的千古奇冤 , 给岳飞定的罪名 , 其中有一条“指斥乘舆” , 凭据只是一人的供述 , 但这种罪名可大可小 , 大者即为“大不敬” 。
另外 , 隋代以后 , 历朝历代也有对强奸、强奸幼女者判处死刑的 , 但这些死刑不在不赦之列 。
死刑核准理论上得有帝王审批
在古代一家一姓之天下里 , 通常需要遵循皇帝(天子)的“替天刑罚”权属 , 所以死刑案件理论上得由帝王审批 , 而帝王或亲自掌控所谓生杀大权 , 或授权有关专门机构行使死刑复核的权力 。
如唐代采取的是三司推事、九卿议刑和都堂集议制等特殊的复核死刑案件的措施 , 这些中央机关地位很高 。宋初实行的是州级终审制 , 不必报请中央核准 , 刑部只是在死刑执行完毕后进行事后复查 。北宋中期进行改革 , 死刑案须由提刑司详复后才能施行 , 州级机关不再享有终审权 , 并逐渐形成为一种制度 , 沿用至南宋 。紧急情况下 , 也有暂时赋予知州以死刑终审权的例子 , 但不常见 。
明清时期的死刑 , 分为立决、立即执行和秋后决、秋后执行两种形式 。清律称前者为“斩立决”、“绞立决” , 后者为“斩监候”、“绞监候” 。凡是性质特别严重的死刑案件 , 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及杀人、强盗罪中之严重者 , 要立决 , 一般死刑则待秋后决 。这两种死刑都要经过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的审核批准 。对于立决的死刑案件 , 一般先经刑部审定 , 都察院参核 , 再送大理寺审允 , 而后三法司会奏皇帝最后核准 。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 , 明朝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 。朝审是天顺二年下诏 , 三年开始实行的 , 且从此“永为定例” , “每岁霜降后”进行 , “历朝遵行” , 所以史称“朝审始于天顺三年” , 成为对在京立决重囚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 。
古代处决死囚 , 一般强调公开性 , 即“示众” 。让民众围观的意思 , 是希望达到震慑犯罪、维持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 。
临刑关怀让法律“诛身”让人情“诛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 古代法律并不是与“情理”无关或对立的 。
对于死刑犯而言 , 在法律诛其身之前 , 古人还重视一个“诛其心”的过程 , 所谓“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 , 也叫“临刑关怀” 。让其认罪伏法 。
《唐律》号称“一准乎礼”;南宋法官也认为:“法意、人情 , 实同一体 。徇人情而违法意 , 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 , 亦不可也 。权衡于二者之间 , 使上不违于法意 , 下不拂于人情 , 则通行而无弊矣 。”在调和“法”与“礼(人情)”的关系中 , 古人还强调了法律之外的伦常、息讼、恤刑、人情等方面的原则 , 这些原则直接影响到死囚最后几个月或几天的待遇优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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