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职责履行、服务提供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中不难看出,要想认定犯罪主体实施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获取的方式必须是非法的,最明显的非法方式就是窃取,亦即是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秘密的手段获得相关信息。法律同时规定了“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手段,虽未直接列举非法的方式,但也确定了“非法”的定性。
二是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职责履行、服务提供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取其他一般单位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同时,该修正案也规定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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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刑法修正案(七)》中以“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职责履行、服务提供过程中获得”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前缀,但是否只要非法获取上述机关在职责履行、服务提供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就一定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呢?值得商榷。日常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既有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等自然信息,也有学历、专业资格、职业、工作经历等职业信息,也有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的记录,银行卡使用情况等生活信息,等等。但是否所有与公民个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呢,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亦未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很难掌握,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保障法律实施的平等性。

(二)“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缺乏指导意见。在《刑法修正案(七)》中罗列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形式,一种是窃取,另一种是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大家很容易掌握窃取的标准,但究竟何种情形属于“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却很难界定和掌握,对于一些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的获取方式难以确定其非法性,是否属于“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更是难以界定。由于对“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缺乏必要的指导意见,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给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三)“情节严重”难以界定。本罪作为一个新罪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对其定罪量刑的标准进行规定,究竟如何界定“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如何量刑,成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又一困惑。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从非法获取的数量、获取的次数、非法获取利益的数额及造成的后果等多个方面来衡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能够达到“情节严重”。但对于获取数量多少、盈利多少、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才能构成“情节严重”,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各地掌握的标准不一,很难显现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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