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者|构建权责明确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制度规则 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

□ 法治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朱宁宁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网络已成为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纽带。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9.89亿,互联网网站和应用程序数量分别超过440万个和340万个,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愈发突出,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十分突出。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
“个人信息保护法坚持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牢牢把握保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定位,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
【 处理者|构建权责明确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制度规则 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共8章74条。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该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
确立保护原则规范处理活动
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遵循,是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的制度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法借鉴国际经验并立足我国实际,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处理规则,保证信息质量,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
“这些原则应当贯穿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全过程、各环节。”杨合庆强调说。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紧紧围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构建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这是法律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规则,是保障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和决定权的重要手段。”杨合庆说。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同时,针对现实生活中社会反映强烈的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作了特别要求。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分别对共同处理、委托处理等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处理情形作出有针对性规定。
规范自动化决策保证结果公平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把大数据用于商业营销,有一些企业借机对消费者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误导、欺诈消费者。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社会反映突出的“大数据杀熟”。
“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应当在法律上予以禁止。”据杨合庆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规定,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也作出专门规定。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规定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保护敏感信息赋予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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