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部分,详解处方流转平台规划方案( 四 )

(二十六)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十四)探索推进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

药品销售相关

2005年10月25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明确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系统运行稳定并且连续三个月内没有任何违法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记录的网站。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第九条明确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第十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附件2),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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