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银保监会拟要求银行设单一客户信用卡总额度上限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在便利群众支付和日常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一时期部分银行信用卡业务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存在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 。
12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管理责任,提升信用卡服务质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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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管理透明度
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部分银行存在息费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模糊实际使用成本,不合理设置过低的账单分期起点或不设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实施自动分期等问题,增加了客户准确理解和判断信用卡使用成本的难度,甚至加重客户息费负担 。
《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展示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统一采用利息形式 。违约或逾期客户负担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 。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不得通过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负担 。
同时,明确要求银行必须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
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
还款额度不得超5万元
《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 。不得对分期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 。不得仅提供或者默认勾选一次性收取全额分期利息的选项 。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 。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 。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
监测新发卡客户在其他机构申请信用卡
应实施相应的额度扣减
部分银行信用卡授信管控不审慎,不能严谨评估客户的资信状况,造成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经营风险,不合理推升客户杠杆水平 。对此问题,《通知》强化治理信用卡过度授信 。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 。在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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