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和同学发生性关系后自称“被强奸” 大学生敲诈对方十万元】
因为女友高丽(化名)和一名男大学生张军(化名)发生了性关系 , 在山西太原某高校读书的大学生薛某某以女友的哥哥名义出头 , 称“妹妹”被人强奸 , 不给钱就让张军“进监狱” , 以此为由敲诈张军10万元 , 最终只得手6000元 。 最终薛某某因敲诈勒索罪被警方移送起诉 。 2021年12月16日 , 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宣布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 对其不起诉处理 。
薛某某 , 2002年出生 , 山西某高校大一学生 。
2021年8月3日8时许 , 薛某某的女性朋友高丽与另一所高校的大学生张军发生性关系后 , 高丽将该事告诉薛某某称被张军强奸 。 薛某某便冒充高丽的哥哥将被害人张军约至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某酒店见面 , 薛某某和高丽一同前往 , 双方在该酒店房间见面 , 薛某某对被害人张军进行殴打后离开现场 。
当晚21时50分许 , 薛某某添加张军的微信 , 多次通过微信言语要挟张军 , 称要么住监狱 , 要么拿100000元解决此事 , 如果不给钱 , 就让其在学校待不下去 。 张军迫于无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一面馆内向薛某某转账6000元 。
转账完成后 , 薛某某继续通过言语要挟张军 , 索要剩余钱款 , 后张军向公安机关报案 。
经鉴定 , 被害人张军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 2021年8月26日 , 薛某某家属退还6000元并赔偿张军40000元 , 被害人张军出具谅解书 。
检方认为 , 薛某某已经违法 , 但犯罪情节轻微 , 具有未遂、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 不需要判处刑罚 。 近日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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