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命案始末:为报杀母之仇,男子隐忍22年除夕砍杀仇家3人



陕西汉中命案始末:为报杀母之仇,男子隐忍22年除夕砍杀仇家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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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命案始末:为报杀母之仇,男子隐忍22年除夕砍杀仇家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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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命案始末:为报杀母之仇,男子隐忍22年除夕砍杀仇家3人


母爱是世界上最伟大也最无私的感情之一 , 我们在还未诞生之时 , 就在母亲的肚子里享受母亲的营养供给 。 十月怀胎 , 一朝分娩 , 母亲相当于走过了一道鬼门关 。 但这并不算完 , 之后的哺乳、教育、抚养 , 哪个不需要耗尽母亲的心血?因此孩子对母亲有着天然的眷恋 , 这是一种很正常的事情 。
可如果有心人利用孩子对母亲的情感 , 让其变为没有感情的刽子手呢?2018年发生在陕西的这桩张扣扣案正是这么一出被利用了的悲剧 。
张扣扣的母亲名为汪秀萍 , 是陕西省汉中市下辖的一处普通村落的村民 , 嫁到了张家人成为了张家媳妇 。 张家跟王家原本是关系不错的乡里乡亲 , 还是邻居 , 但后来却因为一些经济上的纠纷产生了矛盾 。 这矛盾越来越大 , 在1996年的时候 , 更是因为宅基地的纠纷闹成了见面必定互相唾骂的程度 。
【陕西汉中命案始末:为报杀母之仇,男子隐忍22年除夕砍杀仇家3人】汪秀萍作为张家媳妇 , 自然是帮着张家 , 1996年8月27日 , 汪秀萍又一次跟张家两个儿子王富军(二儿子)、王正军(三儿子)发生争吵 。 在争吵过程中 , 汪秀萍接过女儿递来的一根扁担直接向王正军脸上招呼过去 , 打的王正军抱头鼠窜 。
此时的王正军才17岁 , 是个半大的小子 , 最是脾气大的时候 , 挨了汪秀萍这么一顿打 , 再加上往日两家的一些仇恨 , 王正军直接拿过旁边的一根木棒狠狠打向汪秀萍的脑袋!
打人的时候王正军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究竟会造成怎样的后果 , 直到他看到汪秀萍缓缓倒下后再也没有起来 , 终于后知后觉意识到自己闯祸了!汪秀萍就这样因为两家的矛盾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
王正军失手杀害汪秀萍之事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 , 他想抵赖也没有办法 , 因此主动找上当地警方如实承认错误 , 并且将作案经过详细讲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
王正军虽然杀害了汪秀萍 , 但并没有构成故意杀人罪 。 故意杀人罪的判定并非被害者死亡 , 而是主要根据动机决定 , 只要杀人者有杀人的意图 , 那么不论是已经完成杀害 , 还是在准备杀害的过程中 , 都属于故意杀人罪;而原本只是出于斗殴 , 且属于情绪激动的情况下 , 哪怕王正军杀害了汪秀萍 , 也只属于故意伤害罪 。
按理来说王正军虽然并没有具备主动杀害汪秀萍的意愿 , 但汪秀萍的死亡已经产生 , 因此应当至少以10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 , 但上文已经说过 , 王正军认错态度非常良好 , 且是属于投案自首 , 本身就能够进行轻微的处罚减轻 。
再加上此时王正军只有17岁 , 属于未成年人 , 受到未成年保护法的保护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他们的刑法会根据基准刑进行10%至50%的减轻 , 因此在1996年12月5日 , 王正军最终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点 , 并赔偿9639.3元经济损失费 。
此案到法院判决王正军入狱后 , 按理来说应当告一段落 , 毕竟对于这样的判决就连张家人都是认可的 , 但偏偏有个一人对此非常不服气 , 那就是汪秀萍那年仅13岁的儿子 , 张扣扣 。 张扣扣面对亲生母亲的死亡 , 本身就非常难以接受 , 更别说他的父亲张福如跟姐姐还一直在他耳边念叨让他记住这一段仇恨 。
在张福如的女儿的口中 , 汪秀萍之事并非是王正军造成的 , 而是王富军 , 但由于王富军已经成年 , 王正军才17岁是未成年 , 因此让王正军去顶了罪 , 以此减轻刑罚 。 其实这份说辞根本经不起推敲 , 如果真的如张福如父女所言 , 那他们为何不直接在法院上提出这个问题呢?只能说这是父女二人在张扣扣面前的自我臆想 , 以此来发泄心中的不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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