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湖南一男子杀女友后强奸,一审判死立执二审改死缓,为何?( 二 )



彪子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最终合并执行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另外判决彪子赔偿小芬亲属20万元
而这个结果彪子表示无法接受 , 他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太重了 , 原因有以下几点:
  • 1、该案的发生小芬有一定的责任 。 因为他与小芬恋爱多年 , 且小芬分手后又同意复合 , 随后不久要求分手 , 并且小芬跟她说过是因为结交了新男友 , 在情感上存在欺骗 , 所以彪子杀人是因情而起;
  • 2、他杀人是因婚姻家庭矛盾而起;
  • 3、他认为自己是临时起意杀了小芬 , 所以主观恶性较小 , 对社会的危害也较小 , 并且自己没有前科 , 平时表现良好;
  • 4、彪子的家属也努力筹集了10万元 , 让法院交给被害人小芬的家属 。
综合上述四点 , 彪子进行了上诉 , 并请求从轻处罚 。
但是对于彪子的上诉原因 , 该案的公诉机关也有自己的认识 , 他们觉得:
  • 1、在该案中虽然彪子有一定的自首情节 , 但是他杀小芬的态度非常坚决 , 通过杀人的手段来看 , 也是非常残忍的 , 特别还有侮辱死后的小芬情节 , 所以认为彪子是情节恶劣 。
  • 2、在一审起诉、判决期间彪子并未进行赔偿 , 也没有取得小芬家属的谅解 , 虽然彪子上诉后 , 二审期间他的家属让法院代交给小芬家属10万 , 但是小芬的家属并未谅解 。
  • 3、彪子虽有悔改的表现 , 但是不足以从轻宣判 。
所以公诉机关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注:图片来源网络 , 与案无关二审为何改判?二审法院 , 也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
  • 1、小芬的家人在反对与彪子恋爱后便与其分手 , 但是彪子却不死心 , 找到小芬后 , 小芬在有新男友的情况下与彪子恢复恋人关系 , 此表明小芬未能妥善处理个人情感问题 , 但是小芬也跟彪子说过自己有新男友 , 不存在欺骗感情 , 故小芬行为在该案中尚不属于过错;
  • 2、在二审期间 , 彪子家属已向法院交了10万元的赔偿款 。
  • 3、彪子存在自首情节 , 且该案系感情纠纷引起 。
最终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彪子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审对其犯侮辱尸体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 , 决定执行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通过上述判决的情况来看 , 改判的原因也已分类列举 。 杀人偿命 , 自古就是我国被大家认可的一个规则 , 但是文明社会的“杀人偿命”也得分清情况 , 因为很多时候 , 错不在一人 , 也以“极刑”并非适用于任何一起杀人案件 。
在该案中 , 说彪子痴情 , 其实又太过感情用事 , 或者说是有些愚蠢 , 他去找小芬的时候 , 与其分手也就一个月的时候 , 而他找到小芬后 , 小芬告诉彪子她已结交了新男友 , 其实这亦证明小芬或许不值得彪子再如恋人一般待她 , 但是彪子却依旧要求恢复恋人关系 。
对于小芬而言 , 小芬在自己已有新男友的情况下 , 应该坚决地回复彪子恢复恋人有关系的要求 , 现在回头再试想一下 , 如果当时小芬否决了 , 那是否还会有此类情况发生?而上述彪子上诉理由中也说到 , 他认为小芬对待感情反复无常 , 所以彪子生气 。
言下之意 , 彪子觉得 , 如果小芬拒绝的果断 , 也就不存在这个事情 。 当然彪子这话有一点推卸责任的意思 , 但是我们还是觉得 , 感情既是个人的事情 , 又是事关另一方的事情 , 尊重自己的同时 , 也应该尊重对方 。
虽然法院认为小芬无错 , 但是判决中双方系“感情纠纷”却是足以确定的 , 而在感情纠纷中 , 彪子有错 , 小芬难道无任何过错吗?从法理的角度来看 , 小芬无错;但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 , 小芬有错 。 法律判罚往往是这两者共同结合着来决定的 。
当然 , 在该案中 , 最后彪子家属让法院代给小芬家属的10万元赔偿款也有一定的作用 , 这起码说明彪子在积极消除与被害人家属之间的矛盾 , 阻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 有利有社会的稳定 。
注:与案无关(部分为个人意见 , 仅供参考)
【3年前湖南一男子杀女友后强奸,一审判死立执二审改死缓,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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