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单凭转账记录可以认定为“嫖资”吗?追诉时限又是多久呢?



普法:单凭转账记录可以认定为“嫖资”吗?追诉时限又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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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单凭转账记录可以认定为“嫖资”吗?追诉时限又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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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单凭转账记录可以认定为“嫖资”吗?追诉时限又是多久呢?


看到这么问题马上想起来了音乐家云迪 , 同样没被抓现行 , 单凭对卖淫女转账记录的追溯 , 云迪到案后就直接老老实实地撂了 。
卖淫嫖娼一直是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 打击又分为两种 , 一是专项活动或个案中“抓现行” , 遇到“抓现行” , 在“衣衫不整”的情况下 , 无论是谁都很难抵赖 , 基本上一抓一个准;
另一种就是先抓到一个卖淫女 , 然后通过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账本等进行“倒推” , 对前期嫖娼的嫌疑人通过打电话或者其他口头传唤的形式进行讯问 , 最终断定其是否存在嫖娼行为 。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既然没被抓现行 , 仅凭转账记录就能认定为是嫖资吗?能作为嫖娼的证据吗”?
奉劝一句 , 遇到这种情况别抵赖 , 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 , 老老实实的交代就行了 。
为什么这么说呢?且听我慢慢道来:
首先 ,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证据的固定和支撑
首先要明白一点 , 卖淫嫖娼并非一定是“发生了关系” , 比如前期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 , 谈好了价钱并给付了钱财 , 但是后来因为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 , 也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
也就说 , 假设某人承诺该笔转账是“嫖资” , 但是因为没被抓现场而百般抵赖 , 说“嫖资”是“扶贫” , 那么对不起 , 一样可以认定为嫖娼 , 即便事后不能证明发生了关系 。
第二 , 在《行政诉讼法》第33条中规定了7类证据 ,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嫖娼“书证”的范畴 , 但是嫖客也可以抵赖 , 比如硬要狡辩这笔钱不是嫖资 , 而是从该女子处购买的商品或者是其他合法的服务 。 可以抵赖、可以狡辩 , 但是要做好心理准备 , 买的是什么商品?什么品种?多钱一斤?买了几斤?这些你能确定都与卖淫女事先商量好了吗?两人的口供能达到100%的一致吗?
再就是卖淫女可以提供陈述、进行指证 , 这就是“当事人的陈述”证据 。 在“物证”和“当事人的陈述”两项证据齐全的情况下 , 如何狡辩?
第三 , 大可放心吧 , 被先控制的卖淫女是完全不会“抵抗的” 。
也许还奢望卖淫女“仗义” , 不会出卖嫖客 。 但在实践中 , 这种可能性几乎为0 , 为什么呢?
很简单 , 卖淫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 是行政违法行为 , 在处罚上 , 处10-15日拘留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注意这里的处罚自由度较大 , 说白了就是可轻可重 , 那么如果女方不抵赖、主动交代、协助追查嫖客 , 理论上处10日拘留就可以了 , 可以不罚款;但是如果硬抗 , 对不起 , 15日拘留加5000元罚款 。
更重要的是 , 如果不坦白 , 通知家属、通知单位 , 颜面尽失 。 那你觉得女方真的会如你想的那样不指证吗?她都指证了 , 嫖客还扛得住吗?
综上三个方面 , 即便嫖娼没被“抓现行” , 但如果排查到转账记录 , 再结合女方的陈述和指证 , 基本都可以认定为嫖娼 , 那些所谓的“证据不足”、“硬抗”、“百般抵赖”都存在于影视剧中 , 低估了民警的办案实力 。
再者 , 说一下“追诉期”的问题
嫖娼行为追诉期到底是多久?有说两年的 , 有说6个月的 , 争论不休 。
认为是两年的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 , 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认为是6个月的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 即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 不再处罚 。
其实这么一对比 , 答案就很明显了 , 对嫖娼行为所作出的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 比如我们经常在案情通报中看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 某某因嫖娼 , 给予15日拘留 , 并处罚款5000元” 。 依据哪部法律就按照哪部法律的追溯期 , 所以嫖娼行为的追诉期 , 应当是6个月 , 过了6个月再被发现的话就免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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