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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 , 男 , 1972年**月** 日 出生 ,汉族 ,居民身份证号3708111972******** , 大学文化 ,。 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街**巷**号 , 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区**小区**单元**室 , 工作单位:济宁市任城区**中学教师 。 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
【前台|济宁一老师被抓了,50岁的人了,想和学生家长发生关系】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 ,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 我院受理后 ,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 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 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曾经是陈某某孩子补习老师的身份 , 以帮助解决孩子考学问题为由 , 来到陈某某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室的家中 , 在交谈过程中 , 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搂抱、拖拽等手段强行将其拖进卧室内 , 自行脱去自己下身衣裤 , 摁压、撕扯被害人衣服 , 欲对其实施强奸 , 在受害人挣扎反抗过程中 , 受害人丈夫返回家中 , 被告人刘某某强奸未遂 。
本院认为 ,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 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 依法提起公诉 , 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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