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婚内财产约定的九大雷区,千万别踩( 二 )



8、婚内财产协议应仅限于夫妻间的财产 , 不能涉及子女或父母财产的分配 。
婚内财产协议应只对夫妻各自及共同财产为限做约定 ,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 , “婚内财产协议”中免除一方抚养义务的约定是无效的;另外 , “婚内财产协议”只能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做出约定 , 而无法对双方父母的财产作出约定 。

9、借助协议逃避债务:只约定财产归属 , 没有约定债务承担
一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 , 会故意写一个夫妻财产协议 , 约定将财产给予一方 , 义务给予另一方 。 但殊不知该协议仅在夫妻之间有效 。
根据法律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因此财产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 , 但是如果想通过来协议逃避债务则未必能如愿 。
另有一些夫妻仅约定财产 , 而不约定债务 , 最终导致财产各归各 , 但债务却需要共同承担的不公平结果 。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 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 对于很多家庭来说也是好事 。
但一定要了解这些婚内财产协议的误区 , 才能更好的保护属于自己的婚内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法律无法挽回你破碎的感情 , 却可以保护你的财产不受损失 。 避开以上雷区 , 签署婚内财产协议 , 让它在某一特定时期发挥出最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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