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 丈夫拔牙后流血十多天不止,妻子才发现他患有重大遗传疾病!法院:婚姻撤销

生活报 丈夫拔牙后流血十多天不止,妻子才发现他患有重大遗传疾病!法院:婚姻撤销

《民法典》实施后成都首例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刘先生于201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 2020年5月21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 2020年8月 , 刘先生在医院口腔科拔牙后 , 出血10多天不止 。 在此期间 , 王女士才发现刘先生患有严重的家族型遗传性疾病血友病A型 , 而刘先生于2015年左右就知道自己患有此疾病 , 却隐瞒病情不告知王女士 , 并与王女士结婚 , 王女士认为刘先生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自己 , 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 ,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 ,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 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 , 提出医学意见 。 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 , 属于重大疾病 。 刘先生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血友病A型 , 登记结婚时 , 未将其患病情况如实告知王女士 , 婚后王女士知晓刘先生患有此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 ,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 王女士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 , 其提出撤销与刘先生的婚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故对王女士主张撤销其与刘先生婚姻的诉讼请求 , 法院予以支持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刘先生的婚姻关系 。
本案判决后 , 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 本案现已生效 。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 ,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规定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 若未告知的 , 为可撤销婚姻 ,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 , 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
法官说法
新旧法的变迁
关于一方患有疾病的婚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已废止)第七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第十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可以看出 , 婚姻法将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 , 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 婚后又未治愈的 ,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结婚的条件 , 将婚姻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自己 , 更加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要求患病一方必须如实告知 , 否则 , 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已登记的婚姻 。
血友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 2017年6月22日 , 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 将血友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 。 2017年9月22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
35号)中附件2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 血友病列为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7号) , 将血友病作为儿童重大疾病 , 并提高医疗保障 。 血友病是一种由先天性凝血因子缺乏导致的出血疾病 , 属于严重性遗传疾病 , 无法治愈且后代再现风险高 。 由此可知 , 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 , 属于重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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