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品商标转让 “美蛙鱼头”商标被无效宣告?只因触犯这一条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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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嫩的蛙肉 , 肥美的鱼头 。 “美蛙鱼头”是以美国青蛙、花鲢鱼头为主要材料制作而成的一道川菜 。
近日 , 一枚名称为“美蛙鱼头”的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了无效宣告 , 而理由则是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中的相关规定 。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显示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 。 ”
“美蛙鱼头”的商标 , 其实从文字的角度剖析来看 , 确实只能表示其主要原料“美国青蛙”和“花鲢鱼头”的组成 。
虽然在初期注册成功 , 但这件由重庆奇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最终还是被予以了无效宣告 。对此 , 重庆奇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也是就名称争议、核定使用类别、市场影响力三个方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 。
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则辩称:“美蛙鱼头”作为一道菜的名称 , 指定使用在“香辛料”等商品上 , 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 , 缺乏显著性 , 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关于“美蛙鱼头”商标发起的诉讼 , 其实还是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的必要特征 。 最终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是判决驳回了重庆奇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那么 , 商标必要的“显著性特征”又是什么呢?
【名品商标转让|“美蛙鱼头”商标被无效宣告?只因触犯这一条重要法规】商标的定义 , 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 而商标的显著性 , 则是指商标所具有的识别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 , 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相关规定 , 商标应当具备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 。 而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 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之含义与外观构成等 。
同时 , 根据《商标法》在十一条的规定 , “仅有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重量或数量等特点的”也是不满足显著性的特征的 。
想要让自己的商标符合显著性的特征 , 就需要先清楚自己的商品属性 , 当商标标识与商品属性之间联系越近时 , 商标显著性就越难以体现 , 反之则显著性更强 。
另外 , 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也是可以取得显著特征的 。 通过影响力的扩散 , 当商标达到便于识别的程度时 , 也就可以作为商标继续使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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