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二 )
3.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如果出现了能够排除加害人过错的法律事实 , 如不可抗力 , 即可排除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但并非一切客观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 , 只有当事人已尽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后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该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 , 才构成不可抗力 。 本案并未出现这种情况 , 不能排除林木所有人钟某某的过错 。
如果出现中断因果关系的事由 , 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 , 而损害的发生完全是这些事由导致的 , 行为人没有过错 , 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 在行为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 ,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 , 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本案中 , 吴某某受害时正常步行于永宁路3号房屋围墙外 , 没有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故意 。
市城管局作为主管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 , 具有监督和技术指导的职能 , 但不是林木的直接管理人 , 钟某某申请砍伐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对林木的维护管理职责移转到市城管局 , 钟某某并不能因此免责 。 当然 , 市城管局提供技术指导不及时 , 一定程度上可能阻碍了钟某某及时消除危险 。 钟某某疏于管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市城管局在得知涉案林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 , 未能及时提供技术指导 ,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 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
(摘自张宇:《林木折断纠纷中林木所有人与林木管理部门侵权责任的划分》 , 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6辑 。 )
裁判规则
1.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 , 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承担侵权责任——卓先生诉柳州某物业、某控股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 ,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1日第3版
2.林木折断损害纠纷中 ,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出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的 , 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某亲属诉赵某等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林木折断损害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 ,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此外 , 在实践中林木折断若是因为自然灾害 , 如强烈地震或者飓风导致的 , 此种情况下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责 , 但因为风级大一些的大风则不能免责 。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22日第7版
3.枯树倒塌致人死亡 , 枯树所有者及管理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受害人亦有过错的 , 可以适当减轻枯树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李石榕、付火秀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华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枯树倒塌致人死亡 , 枯树所有者及管理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的 , 可以适当减轻枯树所有人、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同时 , 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死者生前主要生活在城镇的实际情况 , 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 而不能片面认为其户籍仍在农村 , 就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
案号:(2007)岩民终字第293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2期
4.树枝断落避让不及导致车辆侧翻十级伤残 , 公路绿化管理养护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先生诉公路养护单位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 ,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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