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丈夫怎么维权?( 二 )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主要是由血缘和拟制两种方式所产生的一种亲属关系 , 因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对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拟制血亲所产生的养父母对养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 。
而在本案中 , 王某与郑某的女儿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 , 也不存在拟制血亲的关系 , 那么王某对于这个孩子是不存在抚养关系和义务的 。 同时 , 在了解女儿身世之后 , 有了DNA鉴定结果后 , 王某并无意愿继续抚养他人子女 , 那么任何人不得强迫王某对这个孩子尽到抚养义务 。
在不知道孩子身世的情况下 , 王某可以终止对郑某女儿的抚养 , 并要求郑某赔偿自己已经支付了的抚养费用和精神损失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 , 王某不再对这名孩子进行抚养 , 在离婚之后也无需支付抚养的费用 , 离婚前已经给付的抚养费用需要进行偿还 。 在离婚后 , 这个孩子的抚养权归郑某所有 , 而且她还需要为自己不诚实的婚姻生活付出代价 , 对王某进行精神损失补偿 。
(《以案普法: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 , 丈夫怎么维权?》中 , 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 , 未经许可 , 不得搬运、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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