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 ,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 , 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 应当准予离婚 。
现行的法律中增加了一条“离婚冷静期” , 也就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但是余暇已经将事情做到了这份上 , 陈志显在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的概率不大 。 他们两人之间的问题非常严重 , 从余暇的反应来看 , 她早就知道三个孩子全部不是陈志显亲生的 , 但是她一直隐瞒事实 , 欺骗陈志显十几年 , 性质恶劣 。
申请离婚之后 , 陈志显可以向余暇索要经济赔偿 , 而余暇的孩子则应该交由孩子的生父进行抚养或者给予抚养费 。 既然不是生父 , 则陈志显没有义务对这三个孩子进行抚养 , 所以余暇理应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
就算法院在初次审理时没有准予两人离婚 , 这种情况下他们也不可能再同居生活 , 分居一年之后再次提起离婚的 , 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 所以这段婚姻最后还是会走到尽头 。
建立一段婚姻很容易 , 维系一段婚姻却并不容易 , 余暇从一开始就对丈夫有二心 , 在这种情况下假惺惺地与他“恩爱”十几年 , 与别人生下三个孩子 , 行为实在恶劣 , 令人不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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