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太急约相亲女子自驾游同住趁机强奸,想生米煮成熟饭被刑拘( 二 )


半夜时候刘某酒醒了 , 她看到张某睡在另外一张床上 , 她摸了一下自己的身子顿时大惊 , 她发现自己下身有被抽离的痛感 , 同时内裤有不明的白色液体 , 她顿时大怒 , 过去把张某摇醒 , 质问他为什么不讲信用 , 说好不碰自己的 , 怎么还趁自己醉了和自己发生性关系?
张某却慌称自己也醉了根本不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 他拒绝承认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 这实在太过份了 , 刘某体内都留存着他射进去的精液呢 , 他这也能不承认发生性关系?
刘某根本就不相信他说的话 , 刘某说:“你也醉了 , 那我们是怎么回来的?我下面那些东西是怎么进来的?”气愤之下刘某执意要报警处理 。
看刘某要报警张某马上急了 , 他忙给刘某道歉 , 并说咱俩都要结婚了 , 自己也是一时醉酒不是故意的 , 并请求刘某原谅 , 其间还偷偷把手机录像给打开 , 要把刘某原谅自己的场景拍下来 。
【男子性太急约相亲女子自驾游同住趁机强奸,想生米煮成熟饭被刑拘】他也把刘某看得太单纯了 , 刘某这时并没有原谅张某 , 却继续质问张某 , 当被说好两人不能有过于亲密举动自己才答应一起自驾游并住同一个房间 , 为什么张某出尔反尔不讲信用 , 趁自己醉酒强奸自己 , 张某看刘某软硬不吃 , 只好向刘某认错说是自己一时糊涂 。



随后刘某还是报了警 , 这民警一来 , 张某又开始装疯卖傻起来 , 他说自己也喝醉了 , 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 又再次否认自己与刘某发生过性关系 。
当刘某向警方出示自己留下来的张某的生物信息证实了两个人确实发生了性关系时 , 张某却一口否认自己是实施强奸 , 声称是刘某自愿的 , 她从一开始就自愿与自己一起出游 , 同住一个房间 , 并且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刘某也是配合的 , 自己并没有强迫刘某 , 这种种行为完全证明刘某是出于自愿 , 并强调是刘某反悔与自己的恋爱关系而闹这么一出 , 刘某的做法过份了 。
刘某看到张某竟然这么厚脸皮 , 随即出示了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 , 并把她被强奸后偷偷录下来的对话出示给警方 , 最终张某没有办法再抵赖 , 被依法处于三年门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



那么 , 张某的行为最终被认定构成强奸罪 , 其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呢?
在《刑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 , 构成强奸罪的要件无非就两个 , 第一 , 发生了实质性的性行为(具体到男方生殖器插进女方生殖器) , 第二 , 双方的性行为女方并不认同 , 是出于非自愿而发生的 。
是否自愿在强奸案中取证也是一个难题 , 特别是在特殊场所之下的强奸案 , 妇女自否自愿双方各执一词女方如果没有清晰确凿的举证真的不容易决断 。
注意的是:刑法对于违背妇女意志所使用的手段 , 概括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为了能更好的保护妇女权益不那么容易被不法份子侵犯 , 法律上对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 强奸妇女已不仅仅强调限于男方是否采用“暴力手段” , 更要注重除暴力手段以外还采用了“其它手段” , 趁妇女处于“不知反抗” , “不能反抗”之下而施实强奸 , 这种性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确实没有遇到妇女直接的反抗 , 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在主观上得到过妇女的同意 , 只要妇女提出抗议 , 基本上都是构成强奸罪 。
本案事实:本案中张某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很清晰 , 从刘某体内提取了生物信息这是无法抵赖的 , 而是否构成强奸的关键点就是张某是否违背了刘某的主观意志 , 其性行为并没有得到刘某的同意 。
其实从刘某所提供的证据上也很容易就能判断 , 从约伴自驾游前双方就在微信上明确地说明 , 双方可以一起出游 , 但是不能有任何的亲密行为(包括性行为) , 刘某明确认地向张某表示 , 没结婚前不想与对方有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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