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男子存银行2千元,20年后到期应取9万,银行:只能给9千( 二 )



最重要的是 , 如果银行新规与旧约产生矛盾 , 不能按照约定兑付 , 银行方也应该联系储户 , 办理变更手续 , 而不是在履行了二十年的定存合同后 , 才告知不能兑现 。
对此 , 银行方的回应是:他们就存单一事召开了多次会议 , 愿意给骆先生兑付 , 但只能兑付九千多元 , 他们知道这个金额与骆先生的期待值不符 , 可他们只能按照现行规定办事 , 否则会被追责 , 也请骆先生理解他们 。
其次 , 1989年 , 国家各个储蓄银行都处于发展阶段 , 为了吸引储蓄 , 各大行都推行过各种高利率业务 , 但随着政策的变化 , 这一类高息储蓄都被一一取消 , 而他们银行的“生活基金”就是其中之一 。
最后 , 1989年至今 , 银行政策几经变更 , 就职人员也有了极大变动 , 作为后来银行职员的他们 , 甚至不知道银行有过这个业务 , 更不知道当年工作人员是怎么与相关储户进行沟通的 。

并且 , 多年过去 , 当年储蓄时储户所填的联系电话、地址等也已不再准确 , 他们即便想要对储户进行告知 , 也很难通知到位 。
听完银行的理由 , 骆先生十分生气 , 要知道 , 1989年时 , 国家粮油票还没有完全取消 , 工人一个月的工资不过三五十元 , 那时候的两千元 , 等于一个工人四五年的工资 。
可在2009年4月 , 我国统计的中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 , 已经达到了两万九千二百二十九元 , 也就是说 , 他把钱存银行二十年 , 原本四五年的工资总和反而变成了一个人年工资的零头 。
骆先生至今保存的《“生活基金”可得收益一览表》上明确显示 , 如果按照骆先生存储的业务 , 他可得本息应该是九万多元 。

如果银行按照存单显示的金额与利率进行兑付 , 再对比2009年的人均工资 , 他这笔钱勉强可以算得上保值 。
可如今银行表示只兑付九千多元 , 资金一下缩水百分之九十 , 这是骆先生无论如何都接受不了的 。
于骆先生而言 , 银行所谓只能按现行规定兑付的说法 , 其实就是一种针对储户的霸王条款 。
为了讨回这笔钱 , 骆先生与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展开了长时间的交涉 , 但银行认定只能按现行规定办事 。
其实 , 作为生意人的骆先生家里并不算缺这九万多元 , 但青县支行这种“赖账”的行径 , 却惹恼了骆先生 , 让他坚定的走上了维权的道路 。
后来 , 骆先生还打听到 , “生活基金”存单得不到兑现的不仅是他一个!

同是1989年 , 一位胡老爷子也在青县支行存了600的“生活基金” 。 那时 , 600元等同于老爷子一年半的工资 , 他咬着牙把这笔钱存入银行 , 就是为了二十年后能拿到两万块钱 , 补贴自己的女儿 。
为了这笔高额利息 , 胡老爷子一家哪怕遇到了困难 , 也没想动这笔钱 , 眼见存款终于到期 , 虽然如今通货膨胀严重 , 两万元的购买力与当年六百元的购买力其实也相去不远 , 但至少这笔钱“跑”平了通货膨胀不是?
可当老爷子到银行取款时 , 却被告知 , 存单兑现两万元是不可能的 , 最多只能兑付两千元 。
听到这个告知 , 老爷子直接被气病了 , 而老爷子的女儿胡女士也走上了为这笔存单“讨公道”的道路 。

用胡女士的说法就是:以前的六百块钱那可是我爸一年半的工资 , 现在兑现两千元?!两千元都不够我一个月的工资 。
同为“生活基金”存单受害者的骆先生就和胡女士联系上了 , 并决定一块儿与银行进行交涉 。
然而 , 两人去找银行领导时 , 总是会得到领导不在的托词 , 一年多过去 , 这两张存单的问题依然没得到切实地解决 。
最终 , 骆先生和胡女士一纸诉状 , 把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告到了法院 , 要求农行青县支行按合同约定 , 足额兑现存单本息 。

法院在了解过相关情况后认为 , 1989年时 , 中国农业银行青县分行向储户推广“生活基金” , 并派发传单的行为等同于“邀约” 。
储户在衡量得失后选择采纳“生活基金”的储蓄方式 , 银行又为其办理了“生活基金”业务 , 并在存单上加盖公章 。
因此 , 农行青县支行与骆先生、胡女士父亲之间的合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 所以 , 银行应该对该存单进行兑付 。
至于银行所说的央行现行规定与原本合约的冲突 , 则遵循我国法律的从旧从轻原则 , 现行规定是在合约生效后颁发 , 不具备追溯力 , 现行规定并不影响此前合同的有效性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