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南宁分行称 , 针对有媒体报道工行南宁分行原部门经理梁某骗取被害人资金 , 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 , 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 , 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 , 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 , 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 , 导致资金损失 。 我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 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 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 , 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
华商报记者获得的广西银保监局2月25日出具的告知书显示 , 2月11日收到段女士等人提交的举报材料 , 根据《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以及银保监会监管工作相关规定 , 该局在职责范围内受理段女士等人提出的工行南宁分行涉嫌违规办理存取业务的举报事项 , 按照程序进行调查 , 调查期限为60日内 , 最长可延迟30日 。 待调查完毕 , 会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
广西银保监局2月25日出具的告知书显示 , 已受理段女士等人提交的举报材料
>>>储户代理律师说法全面调查涉案钱款流向追缴收益针对已经把本金和利息拿到的“投资者” , 拿到了“高息” , 算不算合法收入的问题 , 受害者委托的代理律师周兆成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采访 。
“作为储户代理律师 , 我认为不属于合法收入 。 我们知道合法获利必须建立在合法的民事关系中 , 不论将该给付高息的行为定义为是金融存款还是民间借贷 , 其高息的获得都没有一个合法的民事关系作支撑 。 ”
周兆成强调 , 如果认定被告人梁某犯职务侵占罪 , 受害人就应当是工行;被告人交给“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就属于赃款 , 应予以追缴 , 那么储户的本金及利息应当向银行主张 。
“退一万步 , 即使被告人被定罪为盗窃罪 , 被告人所有的使用取出的银行存款支付前期‘投资者’利息的行为 , 均是实施犯罪活动的一部分 , 也不合法 。 那么投资人所获得的利益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 就谈不上合法利息了 。 ”
周兆成指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 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 , 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 , 应当依法追缴 。 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
“因此 , 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的钱款流向进行全面调查 , 对相关收益、佣金、提成等进行依法追缴 。 ”
>>>第三方公益律师观点越是许诺高额利息储户越要提高警惕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 职务侵占与盗窃的最大区别是 , 职务侵占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物 , 在犯罪之前财物已由本单位控制 , 而盗窃侵占的是他人财物 , 在犯罪之前财物还未被本单位控制 。
“本案中 , 梁某制造假存单 , 造成受害人的钱未实际存入银行账户内 , 在受害人的钱还未被银行所控制的情况下被梁某占有 , 因此 , 梁某的行为不是职务侵占 , 而是盗窃 。 ”赵良善强调 , 如果将梁某的行为定性为盗窃 , 属于梁某的个人犯罪行为 , 则与银行无关 。
赵良善提醒 , 往往越是行为人许诺高额的利息 , 储户越要提高警惕 。 本案中 , 储户冲着高额利息存款 , 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失 , 从而上当受骗 。 建议储户存款时 , 一定按照正常程序办理 , 以正常的银行贷款利率交易 , 而且办理存款后 , 及时查询银行卡余额 , 以及事后也要不间断地查询银行卡余额 , 只有这样 , 才能早发现早维权 , 才可及早挽回经济损失 。 华商报记者李华编辑 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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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2.5亿存款案”银行女高管与下属“串通”微信曝光,有受害者公证保全,称其连同学都不放过,利息越高越要警惕】(如有爆料 , 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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