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反腐 不打“老虎”只抓“鱼虾”

有国家的地方就少不了贪污这点事,哪怕你品德很高尚,可能也抵抗不了金钱的诱惑 。所以反腐就成了每个国家严抓的问题 。当然对待反腐,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做法,民国时期反腐的做法是:不打“老虎”只抓“鱼虾”,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半分责任不负,一句真话不讲……千秋事业不想,万民唾骂不冤 。”这是民国时期一首颇为流行的讽刺国民政府腐败的打油诗 。由此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积攒多年的腐败之重和民众的怨声载道 。
众所周知,“中华民国”时期只有从1911年至1949年的短短38年,这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时期,但是,也正是在这段转型的“中华民国”时期,贪污腐败猖獗不息 。
总统带头贪腐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1912——1927年),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无论是在制度建设、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际行动中,对贪污腐败行为,都采取了打击措施 。
但是,由于在这一时期根本大法的频繁演变所造就的总统独裁权力的日益增强,以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人独裁等等状况都表明,体制本身造成的权力不受约束,决定了当时政府的反贪斗争不可能真正获得成效 。
这一时期的最高统治者纵容甚至参与各种“陋规”的分配 。“陋规”是一种不正当的违法收入,从清代传承下来的各种“陋规”,在民国时期不仅未能遏制,反而愈演愈烈,不仅各层官员有之,甚至总统也参与其中 。
1913年,“中华民国”国会成立后即开始制定宪法,并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依照“天坛宪草”规定,“中华民国”实行议会政治、三权分立 。但由于试图通过国会和内阁限制大总统的权力,遭到袁世凯的反对,他决定直接干预宪法起草工作 。
最终于1914年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变形成为:实行总统独全制,取消内阁制,设国务卿和参议院协助总统处理政务,并取消三权分立制 。这样,就从根本大法上破坏了宪政精神和反对贪污腐败的精神 。
大发“国难财”
“中华民国”史研究中,一般把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建立,至1947年“中华民国”最后一部宪法实施前这一段时期,称为“训政”时期 。
这一时期的中华大地战争不断,先是南京国民政府北伐,然后爆发了抗日战争,1945年日本投降后,国共两党再次内战 。频繁的战争导致中国政权不稳、经济受到严重损害,老百姓持续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北伐统一后,国民党内部各方势力的争夺又趋激烈 。
蒋介石为夺取中央领导权,削弱其他各派势力,以实现孙中山的“建国大纲”为幌子,提出了“统一军政”“实施训政”的口号 。先颁布了1928年刑法典,该法典以《暂行新刑律》及之前各刑法草案为基础,参酌损益,愈加完备,但由于成立颇为仓促,条文过于繁复,实行效果不佳 。随后颁布了1935年刑法典,该法典较之1928年刑法典对于反贪腐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 。
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中国面临着严重的民族危机,这时,全国各社会阶层和团体强烈要求国民党当局结束训政,实行宪政,开放民主,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全民族共议拯救国难之道 。
但是在抗战时期,尤其是中后期,由于战局趋于平稳,在大后方,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得以随之日趋加强,国民政府各级官吏遂得以利用其手中职权,弄权贪污 。
失去民心的政权
8年的抗争胜利后,国民党各级官僚到达收复区,在没有受到约束和监督的情况下,他们各谋私利、滥用权力、营私舞弊,给收复区人民留下了极坏的印象 。如上海的当地人给予接收人员一个贬称——“重庆人”,并说他们只对五子感兴趣,五子指的是:条子(金条)、房子、女子、车子、馆子 。
当时的《大公报》在半个月中两次发表社评呼吁:“我们现在不但要收复失土,而且去抚慰受创的人心,收复失土,千万不要失去人心 。”“二十几天时间,几乎把京沪一带的人心丢光了 。”
1948年8月21日,蒋介石任命俞鸿钧为上海经济管制督导员,赋予警察大权,施行币值改革、限制经济、禁止工资与物价上涨,不过真正担纲的是其副手蒋经国 。蒋经国一到上海就立即投入工作,他将自己的队伍派驻到上海管制区下的江苏、浙江、安徽三个省,并在上海等地张贴公告:凡检举违反经济管制者,经查属实,可以得到没收的财物折价之三成,作为奖金 。并称对奸商速审速决,不予宽待 。
经济改革近一个月后,物价明显稳定下来,上海的舆论对此评价很高,而蒋经国对此并不满意,他认为他的目标不只是控制住物价,国民党要扭转颓势,必须要扫除腐败势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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