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离婚率低真正原因 离婚制度也讲好聚好散

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密时 , 离婚相当自由 , 所谓“夫妇之道 , 有义则合 , 无义则去” 。
自周朝开始 , 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 。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 , 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 , 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 。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 , 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 。
到了唐宋时期 , 夫权意识不断强化 , 在相关法律中 , 女子地位低落 , 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 , 不过在夫逃亡时 , 可向官府申诉离婚 。
古代贵族的离婚 , 有一定的仪式 , 《礼记》中记载 , 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 , 也有妻出夫的仪式 , 出跟被出的双方都以谦辞自责 。
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离婚证书)看来 , 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 。“放妻书”内容大体分成三段 。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 , 经累劫共修得来 , 本应如水如鱼 , 同欢终日 。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 , 由于两人个性不合 , 经常冲突 , 大小不安 , 六亲相怨 , 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 。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 , 既然无法同处 , 不如“一别两宽 , 各生欢喜” , 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 。在离婚书末尾 , 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 。而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 。
从唐人出具的“放妻书”来看 , 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 , 尽量好聚好散 。
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 , 妇女需要“三从四德” , 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 , 因为夫妻的离异同受家族观念的支配 , 也为法律所限定 , 还受到情与理的约束 。
据《白居易集》记载 , 妻子给在田里耕种的丈夫送饭时 , 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 , 便把饭菜送给父亲吃 。丈夫在田里等得饥饿 , 非常愤怒 , 执意休妻 , 妻子不服 , 于是告到官府 。白居易判决时说:“按照妇女的德行标准 , 妻子理应顺夫 , 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 。所以 , 应先将饭给父亲吃 , 丈夫在其后 。由于孝亲重于事夫 , 故丈夫终不可休妻 。”
七出 , 七去(也称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 , 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 , 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 , 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 。从其内容来看 , 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并考量其利益 , 因此可说是对于妻子的一种压迫 。但另一方面在男性处于优势地位的古代社会中 , 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运 。
七出和七去的内容
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 , 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 , 又称作“七弃” 。七去的内容如下:
一、“不顺父母” , 二、“无子” , 三、“淫” , 四、“妒” , 五、“有恶疾” , 六、“口多言” , 七、“窃盗”
七出内容与之类似 ,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
整体来看 , 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 , 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 , 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 , 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 。相较而言 , 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 , 条件就严苛得多了 。
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 , 离异总不被提倡 , 所以离婚率是很低的 。
《易·序卦下》说:“夫妇之道 , 不可以不久也 , 故受之以恒 。”《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 , 逐于境外”的条文 。东汉的冯衍 , 年老出妻 , 遭人批评 。宋代以后 , 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 。
至于一般农村 , 出妻的情形更为少见 , 这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 , 离婚使家内劳动力减少 , 再娶的负担也很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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