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男子签订“包月协议”后反悔,遭男子强来



女子与男子签订“包月协议”后反悔,遭男子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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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男子签订“包月协议”后反悔,遭男子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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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30岁的李某至今未婚 , 也未谈过恋爱 。 于是自己在外打工的时候就经常出入一些“不正经”的场所 。 在这期间 , 他结识了从事这一“行业”的女子王某 , 还感觉两个人“挺投缘” 。 于是李某就和王某先是口头 , 然后干脆以书面形式签订了一份“包月协议” 。 大致内容是李某每个月到王某处四次 , 每次李某要付给王某现金300元 。
【女子与男子签订“包月协议”后反悔,遭男子强来】“协议”签订后的两个月内 , 两人都在认真执行 , 彼此之间相安无事 。 可是到了第三个月 , 王某先是收了李某的钱 , 便突然反悔不同意该“协议”继续履行 , 还要求增加金额 。 李某便不同意 , 说钱已经给了 , 两人是按合同办事 , 不能反悔!后李某强行同王某发生了关系 。 王某事后报警处理 。

而李某很快就被抓获归案 , 他辩解说:“我和王某签订了包月协议 , 彼此都不能随便反悔!”
注:该案转引自真实案件 , 当事人姓名均做模糊处理 。 笔者略有简写 , 未改变基本案情 , 方便阅读!
“包月协议”的效力
首先 , 类似“包月协议”的这种合同因为涉及到人身权利的处分 , 而且这种协议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基准 , 因此“包月协议”并不受《合同法》的保护 。 这种协议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 。 根据《民法》的基本规定 , 违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自始无效 。
因此 , 李某与王某以书面形式签订的该份协议无效 , 依据该合同产生的彼此权利均不受法律保护 。
那么 , 接下来就要评价二人的行为当如何处罚了 。

二人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卖淫嫖娼是国家严格打击的违法行为 。 只不过 , 单纯的卖淫嫖娼只是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 所以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 , 是不构成犯罪的 。 但是这种行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严格打击的行为 。
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卖淫、嫖娼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此外 , 对于王某已经收取李某的钱财 , 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 应予如数追缴 。
李某的行为另成立强奸罪
顺着刚才的逻辑 , 既然包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 那么意味着不管是协议期间内 , 还是协议期间外 , 只要未经王某同意 , 李某强行同王某发生关系的 , 李某都要构成强奸罪 。 而李某后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辩称的理由 , 主要是两人签订了包月协议 , 就意味着王某同意和其行事 , 这是根本不成立的 。
而在王某“反悔”过后 , 就意味着王某不愿意同李某行事 , 此时李某强行同其为之的行为根本不是自己所称的“对王某违约的补救” , 而是绝对的强奸行为 。

结论分析
可以看到 , 这样的案件处理结果一般是对双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 。 其背后的法理就在于 , 对于在内容上违反伦理道德的合同 , 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 因此 , 对于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就应当视作虚无 。 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行为 , 再结合其他法律进行规范的评价即可 。

不过该案最大的价值应该就是启发人们 , 不是在任何场合、任意合同中都要讲契约精神的 。 法律规定了一些无效的合同种类 。 面对一些内容完全违法、违反基本道德的合同 , 面对当事人一方针对该合同的“正当要求” ,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 , 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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