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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 , 新疆阿勒泰地区牧民朱曼在自家草场放牧时 , 发现一块巨石 , 与其他石头存在明显差别 , 随即向村委会做了汇报 。 后经鉴定 , 此块石头是“天外来物” , 重达17吨 , 为中国第二、世界第四大陨石 。
村委会让朱曼和他的家人负责看管好这块陨石 , 这一看管就是25年 。 到了2011年 , 阿勒泰政府在给了朱曼家2万元的“看管费”之后 , 就把这块陨石拉走了 。
朱曼为此提起诉讼 , 希望阿勒泰政府能归还这块陨石 , 但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起诉 , 朱曼提起申诉 , 新疆高院将此案发回阿勒特中院重审 , 2018年1月13日 , 重新审定后 , 判决下达 , 朱曼要求返还陨石的诉求被驳回 。
陨石系“天外来物” , 落在自己家里 , 究竟归谁所有?朱曼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 , 2007年7年 , 同样在自家草场放牧的成某也捡到了一块陨石 , 兴奋的成某向家人和邻居说起此事 , 当地村委会随之向相关部门进行了通报 , 相关部门请权威专家对石头进行了鉴定 , 结果为科研价值极高的“陨石” 。 后来 , 当地政府向成某支付了500元的奖励 , 陨石被收回被保护 。
对于陨石这类“天外来物” , 如果落在自己家里 , 归个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呢?
其实关于这一问题 , 我国法律现在仍然处在“空白”状态 , 之前《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 归国家所有” , 同样 , 《物权法》第114条、109条中也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 , 应当返还权利人” , 但一方面 , 随着《民法典》的发布 , 《物权法》、《民法通则》从2021年1月1日起就废止了 , 另一方面 , “陨石”也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的范畴 , 而是来自于“天上” , 所以好像也不适用这两条的规定 。
其次 , 从《宪法》的角度来说 , 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 都属于国家所有” , 生效中的《民法典》第250条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 也就是说 , 如果发现了矿产 , 包括捡拾到的黄金、文物在内 , 其所有权都是归国家所有的 。 当然 , 国家可以给予捡拾者一定的奖励 。
对于“陨石”的归属 , 法律层面没有直接规定 , 而国外一些国家既有“先占”的规定 , 即谁先占有就是谁的 , 也有遵循“坠落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原则 。
对于“陨石”的归属 , 现在基本上有两种观点:
观点1:陨石是“无主物” , 应遵循“先占”原则 , 即谁先捡到就是谁的;
观点2:陨石具有重大科研价值 , 属于自然资源的一部分 , 应当归国家所有 。
目前第二种观点的认可度更高一些 ,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中提到:
陨石是地质遗迹的一部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 。 虽然该“管理规定”属于地质矿产部发布的法规 , 尚上升不到法律的层面 , 效力相对较小一些 , 但是法律“空白”的前提下 , 该“管理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
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 , 在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 , 可以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 , 陨石在具有经济价值的同时 , 还具有科研价值 , 对它的研究涉及到公众的整体利益 , 甚至能推动全人类的进步和发展 。
而“公众利益”大于个人利益 , 公众利益更应当受到保护 , 个人利益应当让步于公众利益 , 所以陨石应当归国家所有 。
第三 , 《民法典》中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 , 比如森林、矿产、河流、水域等 , 而何为“自然资源”呢?狭义上的自然资源仅指地球上的资源 , 但如果把范围扩大 , 自然资源的概念是很宽泛的 , 地球之外的、太空的资源也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 。
第四 , 最后 , 有人可能说 , 陨石是落在“我家的土地上” , 但其实这种认识并不完全正确 , 我国土地并非私有 , 而是只有“使用权” , 没有权 , 所以如果严格按照“落在谁的土地上归谁所有” , 那陨石还是属于国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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