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请问个人从事网红直播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疑问
请问个人从事网红直播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能否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通过个独企业转换为经营所得?
答复
答复一
【 合伙企业|请问个人从事网红直播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其业务实质,因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答复二
切记注意不要通过设立个独、合伙企业等主体的方式,擅自把劳务报酬所得改变为经营所得,然后享受当地的经营所得个税核定的区域性优惠,来偷逃税款。
一项所得不是简单转换一下身份就可以,而是需要根据所得的实质来确定。
近日薇娅被查偷逃税连补带罚13.41亿元的案件,就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转换收入,薇娅名下7家个人独资企业,全部注册在崇明岛一个地方。因此慎重地提醒大家,今后主播通过利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的方式避税,可能会直接面临逃税风险。

合伙企业|请问个人从事网红直播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文章插图

参考判例
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黄薇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参考答复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4号)
发布日期:2020-08-19 15:45来源:厦门税务
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的定义,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等。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我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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