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剧”说民法典」第十四期:这个监控摄像头该不该拆?
【 民法典|「“剧”说民法典」第十四期:这个监控摄像头该不该拆?】现如今,为了更好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监控摄像头的安装越来越普及,但对于某些地方是否应该安装摄像头还存在不少争议。今天就聊一聊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话题。
03:25 “说典”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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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案例中,王某安装的摄像头正对着张某家门口,能较为清晰地采集到张某及其家人的个人面部特征、出行状况等个人信息,尤其是能够窥探到张某房屋内部私密空间,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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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现在大多数监控摄像头均可与手机APP相连接以供用户实时查看,但手机APP系第三方公司开发,摄像头拍摄的内容亦会实时上传到第三方公司,使得拍摄对象的个人信息存在泄露风险。
因此,王某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既未征得张某等人的同意,也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处理。王某应当拆除其安装入户门上方的监控设备摄像头,并删除该摄像头所存储的涉及张某及其家人的全部信息。王某、张某作为邻居,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当遵循民法典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努力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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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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