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10亿理财被骗案 或有人监守自盗( 四 )

保函开具的条件是,真实的合同义务关系,根据重庆银行保函业务的规定,如下:

美的集团10亿理财被骗案 或有人监守自盗

说的直白一点,这个保函就是一个银行无条件向安泰集团提供信贷支持的文件。如果有了这个作为兜底,美的集团通过信托公司向安泰集团的发放的贷款才有安全保障。再者说,美的与安泰公司这个也不是正常业务合同,而是资金合同啊,这个怎么可以用保函呢?

既然是一份保函,是银行向安泰集团提供的授信,就必须有一整套的授信协议和批准文件,包括征信记录,贷前调查,信贷委员会审批,财务授权,以及最终保函上的法人签字,但是,从一财的信息来看,只是提供了贵阳分行的章,以及行长邓晖的签字章。

这个从流程上难以解释通。这么大的金额,至少得要求核查征信记录。以前接触过融资业务,还是有所了解的,尤其涉及大笔资金转出,那可是慎之又慎。

从监管来看,据一财介绍,当时监管上已经严控保函业务。没有查到这个规定,估计应该是为防止信用风险蔓延,加强银行系统风控的监管举措。既然,有政策,为什么美的经办人员,李幸、朱立明还是没有能够认知到风险呢?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不知情渎职?如果是前者,就涉嫌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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