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最高法就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四 )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且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以此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主观认知等事实予以认定 。
方案二: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接受经营者委托的网络直播间未在直播间提供点击购买链接,仅以网络直播形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构成商业广告的,因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依据广告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消费者与网络直播间之间构成委托合同等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关系予以认定 。
第十六条【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七条【直播营销平台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
第十八条【直播营销平台审核义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销售食品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依法尽到审核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九条【连带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外卖餐饮
第二十条【外卖餐饮平台审查等义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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