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结婚程序(2)
【新婚姻法解释:结婚程序(2)】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 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 不明之处 , 应当向当事人询问 , 必要时 , 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 , 应当即时予以登记 , 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 , 应注销其离婚证 。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 , 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 发给结婚证 。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 , 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 , 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 ,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 , 应当予以登记 。
2.不予登记 。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 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 , 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 对复议不服的 , 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
三、事实婚姻问题
事实婚姻 ,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 , 未进行结婚登记 , 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 , 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 , 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传统习俗的影响 。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 , 许多人认为 , 只要举行了婚礼 , 亲朋好友认可 , 就是夫妻了 , 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 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而我国幅员辽阔 , 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 , 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 。比如 , 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 , 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 。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 , 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 。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 。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 , 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 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 , 故意不登记 , 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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